致怒江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的一封公开信通知公告
尊敬的污染源普查对象: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决定以2017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普查对象为我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的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排放情况等。 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为准确掌握全州污染源排放状况,对正确判断我州生态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经济发展规划等,请广大污染源普查对象积极配合和接受全州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如实申报普查资料,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认真填报普查表,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对不履行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普查期间,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规定,依法保护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普查工作人员将佩戴工作证开展普查,严格保密收集的普查对象资料,不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不作为追究责任和进行处罚的依据。若您有任何疑问,可向普查人员询问,普查人员将给您详细的解答。衷心感谢您对怒江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 |
来源: 怒江网络广播电视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