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2016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报酬审批工作圆满完成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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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25日发表
3月10日,我州2016年度带薪年休假报酬审批工作在怒江州人社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州各级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已圆满完成了审批工作。 根据《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2008〕31号)通知,我省自2008年2月15日起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意见,对于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标准为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来源: 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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