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森林公安局关于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通知公告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又临近“清明节”,生产用火和野外用火进入高峰期,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全州已全面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为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怒江州人民政府2017年森林防火戒严令》,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怒江州人民政府2017年森林防火戒严令》规定,全州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为2017年2月1日至4月30日。 二、凡是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烧荒、烧牧场、烧甘蔗地、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秆等生产用火行为,以及在林区或林区周边进行烧蜂、烧山、取暖、野炊、上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使用明火照明、吸烟等行为均属于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三、凡是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野外违规用火的,森林公安机关将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对一切野外违规用火人员和行为依照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明节”即将到来,森林公安机关倡导全州各族干部群众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做到“移风易俗,文明祭祀”。 特此通告 怒江州森林公安局 2017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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