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怒江州纪委关于印发怒江州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公告
各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县纪委监察局,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州民族中专和民族中学,各企事业单位,省属驻怒江各单位: 现将《怒江州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4日 怒江州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实施办法,严格规范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反对奢侈浪费、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的不良风气和“四风”突出问题,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云南省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本人、子女结婚,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无子女直系亲属的丧事外,不准以乔迁建房、工作变动、退休、安坟立冢、本人及亲属生日以及子女满月、“百日”、入学、升学、入伍、就业等名目操办宴请收受钱物。 第二条操办婚宴不得超过50桌,不准同城男女方多次操办或以多点设宴等方式变相操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自觉带头移风易俗,严禁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 第三条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需要宴请的实行报告。 (一)操办婚宴必须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应及时报告,并在事后15日内报告办理情况。 (二)报告的内容包括具体事项、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宴请桌数(人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报告:厅级干部向州委报告;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州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州纪委报告;各县副处级干部向县委报告,并报县纪委备案;州级单位干部职工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并报联系纪工委备案;县级单位干部职工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报联系纪工委备案;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向县纪委报告;乡镇干部职工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向乡镇党委报告,并报乡镇纪委备案。 第四条国家公职人员不准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参加婚丧喜庆活动。在办理和参加婚丧喜庆事宜时,不准使用公车,不准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影响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 第五条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得邀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对象人员,否则一律视为借机敛财行为进行处理。严禁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对象的钱物,当场不便谢绝的,要主动在事后5日内退还或向主管部门如实说明情况。 第六条违反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七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对所在部门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负有审核把关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八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纳入述职述廉内容,记入廉政档案。 第九条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对全州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进行监督举报。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进行公开通报。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中央、省属驻怒江单位干部职工、村委会(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各县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州纪委、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怒江州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到怒江纪检监察网) |
来源: 中共怒江州纪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