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年度道路运输业质量信誉考核及审验工作的通告通知公告
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州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交通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道路运输业质量信誉考核及营运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定期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件、营运车辆进行年度审验。州交通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止,在全州开展道路运输业质量信誉考核及营运车辆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州行政区域从事道路运输业主营和兼营项目,范围包括:旅客运输、货物动输(含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等运输企业(含外商投资经营者)均应到户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年度审验的范围包括经营性客货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装卸和押运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检测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审核员及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其他从业人员均应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年度审验。 三、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范围:营运客车(含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国际班线客车和农村客运车辆等其它营运客车、属交通部门管理的城市出租车、城市公共汽车)、营运货车(含普通货物运输汽车、危险货物运输汽车、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汽车和农村货运车辆等其它营运货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用车均应在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年度审验。 四、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道路运输经营户、从业人员,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对其负责人、车主、从业人员进行3天的培训学习(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合格按规定进行处罚后给予补审。 五、审验期间对跨省(区)的营运车辆优先给予审验,对于使用伪造、涂改道路运输证件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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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怒江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