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州进程的决议通知公告
怒江州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州进程的决议 (2006年6月28日怒江州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州司法局局长蒋源受州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 会议认为,自1986年以来,全州实施了四个五年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全州公民的法制观念逐步增强,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有力地促进了我州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为继续在全州范围内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特作如下决议: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认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州进程,完成“十一五”规划的必然要求,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制环境的必要措施,也是提高全州公民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都要坚定信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落实《在全州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二、要着眼大局,围绕中心,根据我州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要求,要在全州公民中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使全体公民懂得宪法,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各地、各部门要从公民的实际需要出发,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从怒江的实际出发,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团结、巩固边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进一步增强全州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爱国意识,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三、要突出重点,分类要求。州内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重点是加强对公务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及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所有公务员特别是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严格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各县要采取措施,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强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依法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了解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重视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要继续做好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使青少年从小就养成学法守法的好习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进一步树立诚信守法的观念,明确社会责任,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 四、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方式,强化新闻单位与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力戒形式主义,务必讲求实效,要不断总结新经验,因地制宜,采用公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利用案例,以案说法;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结合工作对象的特殊性和实际需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城乡基层组织要依靠群众,开展自己教育自己的法制宣传活动;各类学校要按照规定上好法制教育课,保证教学质量;广播、电视、报刊要发挥主流媒体优势,开展准确、通俗、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文化部门要鼓励法制文艺创作,增强法制宣传的吸引力与感染力;法律服务部门要为公民获取法律知识提供服务;机关、农村要加强各种法制宣传教育园地、阵地建设,增强宣传的活力。 五、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积极开展法治县、法治乡(镇)和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为建设平安怒江、法治怒江、和谐怒江创造条件,不断推进依法治州进程。 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动依法治州进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都应当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和学法用法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切实加强督促检查,保证本决议的全面落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把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推动法制宣传工作不断深入;要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完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法制宣传教育的考核评估机制和激励监督机制,确保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贯彻落实。 |
来源: 怒江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