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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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25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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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怒政发〔2005〕20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当前州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水平,全面促进我州矿业支柱产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05〕147号文件的要求及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安排,结合州内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实际,现就我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切实履行好职能职责 领导和组织矿业秩序治理整顿,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各级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和工作内容。***、***、省委、省人民政府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工作历来十分重视,相继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多次部署了全国、全省范围内的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从20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历届州、县党委政府始终将矿业开发提升到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在组织开展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实现了辖区矿政管理工作的从无到有、矿业秩序的由乱到治、矿业经济的由弱到强的巨大转变,并最终确立和巩固了矿业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柱性地位,成效明显,这是主流。与此同时,由于历史、自然条件及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多重制约,州内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矿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地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短期行为较为严重;一些地方政府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非法进行干预,因行政违法行为侵犯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事件仍有发生;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意识和观念不强,乱批乱占乱采滥挖现象在个别地区仍然存在,并直接引发了矿区社会治安、安全事故、群众上访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不合理,小勘查、小矿山数量偏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工作程度低、利用粗放、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引发矿山安全事故等问题仍较突出;近年来因矿产品价格上升,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圈占地盘不进行实质性投入、炒作矿业权、非法私下流转交易矿业权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较大的反弹;无科学开采设计方案或不按设计方案开采,坑道布置过多过密,盲目引资开发,矿业权人不实际投入而只坐收渔利等现象大量存在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势必直接影响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保障,影响到我州矿业支柱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影响到辖区矿业秩序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稳定。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丰富的矿产资源是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的重要保障和支撑,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事关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进程的大局,事关我州的民族团结和稳定,事关我州对外开放的形象,事关对各级政府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考验和提高。全面整顿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紧迫性、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依法履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法定职责,切实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的一系列重要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坚持实施矿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矿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为出发点,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对矿业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推进矿产资源大州向矿业经济强州的转化。坚持依法管矿,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管理的行政行为;坚持依法治矿,严肃查处和打击各类矿业违法行为;坚持科学合理勘查开采,坚定不移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结构和规模结构的调整,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水平,最大限度地实现矿业开发的综合效益。 三、总体目标 通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扎实深入有效开展,使全社会的矿产资源法制意识进一步得到强化。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中切实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企业利益和当地群众利益、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经济效益与资源环境效益的关系。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纪律手段,通过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破坏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只圈占地盘而不按规定进行实际投入和施工、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侵犯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得到依法处理;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矿产资源的管理进一步得到规范和加强,行政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得到加强,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矿业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依法规范、公开公平、有序有偿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良好格局逐步形成,矿业支柱性地位更加巩固,矿业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和支撑作用不断增强。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点 (一)各县要在全面整顿规范的基础上,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无证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的行为; 2、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和破坏矿山环境的行为; 3、非法转让和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4、探矿权人只圈占地盘不投入,不按勘查设计施工,不按有关规定汇交矿产勘查成果资料的行为; 5、侵犯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勘查、开采的行为; 6、非法审批和处置矿业权的行为。 (二)全州整顿规范工作在区域上以勘查区块设置集中区、采矿活动集中区、重点热点矿山(区)以及州府、县城所在地和沿江沿线为重点;在矿种上以整顿铅锌矿、铜银多金属矿、锡钨矿、铁矿、碳酸锶、大理石、硅矿、砂石粘土矿的开采秩序为重点;兰坪县要以金顶铅锌矿、“三山”矿区、中排李子坪矿区等为治理整顿的重点,泸水县以石缸河锡钨矿区为重点,贡山县以末坡铅锌矿区为重点。各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实际,对辖区内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和矿区以及影响重要基础设施和公众安全的采矿行为,制定治理整顿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措施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的违法行为 各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坚决取缔。对无证或者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者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按发证权限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矿山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巷工程、遣散矿区流动人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各县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辖区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全面加强巡查和监管,严格执法,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 州、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采掘工程,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照勘查设计按期进行施工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逐级报请审批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有关发证机关要及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决关闭污染严重、破坏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保护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许可证;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许可证,注销工商登记。 (四)全面清理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州国土资源局要严格对照《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在组织对州、县两级审批发证权限范围内的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勘查许可证和34种矿产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证清查工作。坚决清查和扭转以各种形式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坚决纠正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散、乱、小等不合理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权限,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坚决查处和杜绝越权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现象。对于越权审批颁发的许可证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2005年底前向法定的审批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或采矿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违反审批程序发证或存在探矿权和采矿权范围重叠的,要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理。 各类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应结合2005年度探矿权和采矿权年度检查,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于2005年12月31日前向勘查项目和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探矿权、采矿权年度检查报告和整顿规范自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辖区内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需要进行整改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州、县对探矿权、采矿权的清理结果要向社会进行公告并逐级上报,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保留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确认和公告。 要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自2005年8月1日起,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点项目、中型以上矿山外围和深部接替资源勘查等项目的探矿权外,暂停受理其它类型的新立探矿权和探矿权变更扩大范围、探矿权转让申请”的决定。对探矿权的延续登记,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和转让,要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从严审批。 (五)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管理的文件、决定,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由州法制局、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对州、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且尚未废止或停止执行的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各类文件和规定进行认真全面的清理,凡与国家和省制定的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需要进行补充完善的要尽快修改完善。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改委、安全、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在矿产开发管理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保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 (六)全面清查处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党政纪律措施,全面清查和处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股、入股、分红等直接参与或变相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行为,对行政监察对象参与办矿的必须在2005年底之前退出;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对支持、纵容、庇护矿业违法行为,干扰整顿规范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在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要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从严查处,公开曝光。 (七)严格探矿权和采矿权管理,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 各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切实解决矿山布局结构、规模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坚定不移地推进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促进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对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同一矿区内有多个开发主体,布点过密的,要通过政府引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采、安全生产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则、采取联合、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重新进行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调整;对具有一定资源储量和发展潜力的小矿,要采取扩能改造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对开采边角、残留资源的小矿,要严格限定其矿区范围、开采期限;对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矿区范围内已存在的小矿,不得批准扩大矿区范围,允许其采完已划定的资源后一律关闭;其他矿山也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顿,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截止2007年6月30日,矿山企业生产规模达不到《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定矿山建设最低开采规模的小矿,由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同一勘查区内勘查项目设置不合理的,也要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八)探索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当地矿区生态治理负责并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明确治理责任,明确恢复补偿标准,保证治理资金和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与治理,可通过市场机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融资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九)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责任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制,组织国土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现场监督和巡查,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基层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确保矿产勘查、开采正常秩序。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严格对勘查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水平,依法足额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做好服务协调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整顿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一)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在省、州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由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州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州国土资源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为切实加强对全州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领导,州政府决定成立怒江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州长和六中同志担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州长赵志勇担任副组长,州中级人民法院、州检察院、州发改委、经委、公安局,司法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政府法制局等部门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州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承担整顿规范日常工作。 州国土资源局、州发改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了解掌握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按照省、州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全面部署,突出重点,抓好贯彻落实。要建立州、县、乡政府三级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政府统一组织领导,部门分工负责、责任明确、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对整顿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工作效果不明显,未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任务的,或在整顿规范工作期间辖区内又发生严重矿业违法违纪事件的,要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时间安排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进度要服从质量,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结合州内实际,我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前期准备阶段(时间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0月31日)。主要开展和完成四项工作:一是成立强有力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二是研究制定辖区整顿规范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三是及时召开有关会议,认真学习传达***、省政府、州政府有关整顿规范工作会议、文件及领导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达成共识;四是采取电视公告、电视讲话、印发材料、集中学习等各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第二阶段为调查清理阶段(时间为11月1日―12月31日)。此阶段的主要工作有两项:一是对辖区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有证矿山和勘查区块的勘查开发情况以及无证探、采活动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摸底调查,掌握详实的第一手材料,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提供准确全面的依据;二是根据调查清理结果,对可立即纠正和查处的各类矿业违法行为和现象着手查处和纠正,对应依法关停的矿山予以关停,对可限期整改的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第三阶段为整顿规范阶段(时间从2006年年初至年底)。要继续加大整顿和规范的力度,全面完成本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一是全面完成对整顿中发现的各类矿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二是完成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清理中存在的问题的纠正和处理;三是对经整顿后仍不能达标的矿山企业,要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关闭矿山;四是进一步完善健全矿业权审批和监督管理及矿业权市场建设的规章制度。 第四阶段为州内自查自检阶段(时间为2007年上半年)。主要工作内容有两项:一是各县对辖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过程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检,查缺补漏,并于2007年4月底前将自查自检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州领导小组派出检查组,深入各县,对各县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第五阶段为迎接上级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2007年下半年)。主要有两项工作:一是在全面完成州内自查自检工作的基础上,写出全州整顿规范工作总结,连同请求上级验收请示一并上报省领导小组,做好迎接省政府检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二是根据省政府检查验收意见,对不足之处进一步认真“补课”。 各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落实整顿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整顿规范工作方案并报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向州政府作出报告。要建立整顿规范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州政府报告。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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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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