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发布
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发布
日前,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等三厅局职合发布了《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进行了细化,并对相关条款进行具体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河南保监局负责全省大病保险工作的年度考核;省级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省大病保险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日常考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当地大病保险的监督检查工作。
省财政厅设立大病保险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大病保险资金由省财政厅从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居民医保补助资金中直接划拨。每年1月20日前,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全省参加居民医保人数,按照每人20元标准,将大病保险资金直接预拨至省财政大病保险资金专户。每年9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当年实际参保人数和筹资标准进行核算后划拨。
《实施细则》还规定,建立省级大病保险政策性亏损风险调节金制度和年度考核保证金制度。风险调节金由省财政厅从大病保险资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大病保险资金总额的5%。年度考核保证金按照当年大病保险资金总额的3%预留,根据考核结果予以返还。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招标方式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全省大病保险业务,合作期限不低于3年,合作期满前6个月开始下一轮招投标工作。省级医保经办机构与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承办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一年一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