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本报讯 (记者 任社宣) 日前,中组部、人社部印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 条件种类、权限程序、实施要求等作出规定,为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加强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
《奖励规定》 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把握事业单位特点, 规范奖励工作, 丰富奖励形式,发挥正向激励作用, 建立了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作为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的配套政策法规文件,是新时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基本遵循。
《奖励规定》 坚持党管干部、 党管人才, 坚持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 坚持事业为上、 突出业绩贡献,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标准程序,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奖励为主, 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 以定期奖励为主, 致力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 主动性、 创造性, 体现了时代性、 导向性、 实效性。
《奖励规定》 要求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组织实施奖励工作, 将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 主管机关 (部门) 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都列入奖励实施责任主体范围, 明确划分奖励权限、 规定奖励程序, 注意落实和保障事业单位的自主权。
根据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需要, 《奖励规定》 从加强党建工作、执行重要任务、推进改革发展、长期服务基层、发明创造创新、维护安全稳定、对外交流合作等8个方面,明确了奖励条件,并对嘉奖、记功、记大功等奖励种类作了细化表述,增强了奖励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
《奖励规定》 对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分别作出规定。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聘 (任)期为周期进行,以年度考核、聘 (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定期奖励的比例 (名额), 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 人员规模、职责任务、 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 定期奖励的比例 (名额) 应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 《奖励规定》提出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奖励规定》 还对颁发奖励证书、 奖章或奖牌等作了明确规定,为更好地适应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奖励工作需要,对给予奖金作出原则性规定。
为保障奖励工作有序进行, 《奖励规定》坚持把监督贯穿奖励实施全过程,强调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在审批时,要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应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从制度上防止 带病奖励; 对违反规定获得或实施奖励的, 要按程序撤销奖励, 追究责任,作出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全文见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