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我市调整完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1月起,我市进一步调整完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门诊特殊疾病患者负担。
第一,增加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新政策将透析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血友病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大病保障范围;将恶性***门诊化疗纳入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大病保障范围;将癫痫病、活动性结核病纳入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年度统筹支付限额癫痫病为1200元、活动性结核病1500元。
第二,扩大部分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新政策将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肾炎分别列入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循环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病种范围;将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列入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精神系统疾病病种范围。
第三,调整部分病种报销目录。我市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实行门诊特殊疾病药品、诊疗、治疗目录管理。新政策扩大了循环系统疾病、高血压、恶性***、器官移植等13个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报销范围,共新增了37种药品(检查项目)。另外,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中的15种***西药纳入恶性***门诊化疗报销目录,按规定先行自付20%后,按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报销。截至目前,我市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病种城镇职工为47个,城乡居民为50个,报销目录进一步扩大,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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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患者需要向人社部门申请,鉴定通过后享受待遇。普通慢性病申报每年受理一次,每年4月份受理城镇职工申报,鉴定通过者7月1日起享受待遇;每年10月份受理城乡居民申报,鉴定通过者次年起1月1日起享受待遇。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门诊大病和城镇职工恶性***申报每季度末受理一次,鉴定通过者次月15日前开始享受待遇。城镇职工恶性***患者申请门诊放、化疗待遇实行备案制度,在统筹区域内就诊的,须向经治城镇职工特殊疾病定点医院申请认定,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到统筹区域外就诊的,须先行向经办机构备案。我市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向城乡居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实行随时受理申报、按月鉴定,鉴定通过者次月起享受待遇。
城镇职工待遇。起付金每年500元。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80%(乙类先行自负5%后报销80%),年度统筹支付限额各病种不同(1200元—3600元),每人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500元,最高多增加1500元。门诊大病报销比例为90%(乙类自负5%后报90%),年度统筹支付限额(门诊和个人住院统筹支付累计)按城镇职工住院政策执行。
城乡居民待遇。门诊慢性病起付金成人每年800元,学生儿童500元。报销比例:甲类费用60%,乙类费用55%,年度统筹支付限额单病种1000元,2个病种及以上2000元;门诊大病起付金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院确定,报销比例和年度统筹支付限额(门诊和住院统筹支付累计)按城乡居民住院政策执行。城乡居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