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社局出台措施多渠道助推贫困劳动力脱贫
日前,市人社局出台做好精准脱贫工作实施意见,为贫困人口脱贫出台一系列举措。《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帮扶台账、开展技能培训、搭建用工平台、鼓励版主创业和返乡创业、引导贫困劳动力应按转移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促进贫困家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等八项举措助力扶贫,带动贫困劳动者脱贫。
8月底前所有贫困人口建档立卡
为全面摸清贫困人口现状,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将依托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开展调查摸底,结合农村劳动转移就业实名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今年8月底前贫困人口建立就业帮扶台账率将达到100%。
在建立台账的同时,市、县就业服务部门将组织有资质和培训能力的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的技能培训,重点开展家庭服务业和家庭手工业培训,培育认定一批家庭服务业培训输出基地。鼓励扶持无法外出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在家从事手工编织、来料加工等工作。 对创业培训机构不足的,县级人社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认定一批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加强监管,帮助其开展工作,并给予相应的创业培训补贴。
贫困县和易地扶贫输入县(市)对通过市场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将由政府购买开发公用设施维护、公共卫生、养老服务等辅助性公益岗位,按照自愿申请、公开报名原则招收,按照不高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补贴标准。
用工中介机构给可获劳务输出补贴
各县(市、区)、镇(乡)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建立与企业联动机制,收集整理用工信息,开展“送岗进村入户”和“企业特岗助贫”等活动,帮助符合条件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尽快找到适合岗位就业,提供信息介绍岗位不少于3次。
贫困县可采取向社会购买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成果的方式,对组织贫困劳动者一次输出10人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输出协议)的社会中介组织给予劳务输出补贴。补贴标准:向县外省内每输出一人补助100元,向省外每输出一人补助200元,向境外每输出一人补助500元。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视同),可协助办理最高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补助。凡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要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年底每个贫困县将建返乡创业园
各级就业机构将提供专家指导、项目推介、政策咨询、创业担保贷款等一条龙***服务,落实创办小微企业的场地租金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贫困县的创业担保贷款将首先满足贫困劳动力的需求,支持“企业+贫困户”、“合作社+贫困户”或加盟农村电商等形式创业,以提高创业成功率。对有资金需求的贫困劳动力可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合伙经营的可给予最高4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已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按期还款的贫困劳动力创业者,可给予二次担保贷款。
同时,我市将加快返乡创业园建设,依托现有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或房产资源建设返乡创业园,到2016年底,每个贫困县要建立1家以上返乡创业园。各返乡创业园将优先安排自主创业贫困劳动力入园创业,并参照创业孵化基地政策给予一定的房租、物业、水电、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降低其经营成本。
促进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我市将为所在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系残疾或烈士子女的毕业年度高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师班和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发放每人2000元的求职补贴,帮助其降低求职成本。
并鼓励扶持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凡毕业5年内初次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贴,并在三年内给予全额的社保补贴。对贫困家庭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缴费额的2/3。
整合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
在进行就业帮扶的同时,市人社部门将继续完善社保“兜底”工作,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实现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社会慈善等衔接配合,构建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同时,将加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引导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续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