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毒症门诊透析支付标准下月调整
9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城镇医保尿毒症门诊透析医保支付标准8月1日进行调整。
调整后,对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实行最高限额结算。“血液透析每次不超过380元,血液滤过每次不超过800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最高限
额费用包括透析管道及一次性透析器、穿刺针、透析治疗包、透析液、生理盐水、肝素、消毒耗材和血液透析操作费、血透监测等。同时,还对尿毒症患者门诊血液透析治疗实行次数限定,血液透析每人每月不超过12次,血液滤过治疗每人每月不超过2次。
“以前在门诊透析,患者每次都要
先缴纳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的10%。”相关负责人介绍,从8月1日开始,只要在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内,取消了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包括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部分,职工医保由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负担5%;居民医保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也就是说,患者每次到门诊透析,只要
费用不超过最高限额,城镇职工参保者只要缴纳这次费用的5%,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者缴纳20%即可,属于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此外,门诊透析还取消了每年900元(三级医院)或600元(二级医院)
的门槛费。调整后,将减轻尿毒症患者的治疗负担。
从即日起,患尿毒症需长期进行门诊透析(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治疗的参保者,应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重症认定手续,并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定一家,作为本人门诊透析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