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发布30个典型案例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改革任务。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2018年12月28日,按照中央、省、市改革部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牌成立。新组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整合了原食药监、工商、质监部门职能以及原市发改委(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原市科技局的知识产权、原市商务局的反垄断以及原市供销社的食盐生产流通质量监管职能。各县市区陆续完成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实现了机构统一和职能、队伍整合。
省、市领导对市场监管工作高度重视、深切关怀,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贯彻落实省、市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六个着力,六个当好”总体目标,扎实做好机构改革和市场监管各项工作,实现了市场监管事业全新开局。
为保证市场监管体制改革顺利推进,该局成立了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明确了机构改革过程中班子成员和县处级干部工作分工及分包县市区制度,召开了全市系统干部职工大会,统一了思想、振奋了精神,凝聚了力量。为加快队伍整合和思想融合,该局召开了班子民主生活会,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负责人述职会及退役军人、离退休干部座谈会,走访慰问了贫困群众、驻村工作队和离退休干部。为实现机关规范运行,修订了党组工作规则及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请销假等工作制度,召开了党风廉政建设暨警示教育大会,明确了机构改革期间纪律作风“九不准”要求,加强了值班和应急值守,切实转变了工作作风。
安全是首责、是底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围绕“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三大安全,突出整治重点,采取过硬措施,深入开展了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及春节市场等专项整治行动,打响了玻璃栈道、食品药品、保健品、疫苗、“黑加油站”五项风险攻坚战,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守牢了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隐患及重大安全事故的底线。
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召开了2019年春节“年夜饭”承办单位食品安全培训会,发布了春节期间食品安全消费提示,圆满完成了市“两会”食品保障,对全市农贸市场、大型超市、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零售药房等开展了拉网排查;为强化特种设备安全,举办了电梯安全应急演练,对市区商场、车站、医院、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4772台电梯进行了数据信息采集,发放安装应急处置标识牌1928个;为强化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对宁晋饼干糕点和电缆、临西轴承、清河羊绒、隆尧方便面等区域特色产业进行了整治提升;为维护计量秩序,对集贸市场、商场、加油站等在用计量器具和出租车计价器进行了专项检查。全市共排查企业1.8万余家,排查隐患3550个,立案280起。
2019年,市场监管事业掀开了新篇章,开启了新征程。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局的坚强领导下,践行“忠诚、团结、敬业、创新”的邢台市场监管精神,增强大市场、大监管理念,坚决当好“放管服”改革的先行者、市场公平竞争的维护者、安全底线的守护者、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者、高效监管的实践者和高质量发展的推动者,奋力开创新时代市场监管工作新局面,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
为展示市场监管领域打假治劣成果,进一步震慑违法犯罪,现公开发布全市市场监管典型案例。
案例1:任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8年6月,根据公安机关线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公安机关联合出击,在邢台健身教练任某处查获美雄酮、氧雄酮、康力龙等50余种激素类药品及封口机、产品包装标签等制假原材料,上述激素类药品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按假药论处。经查,任某通过网络购买制假原料,分装后销售给健身行业人员,用于增强肌肉张力,促进雄性激素分泌,增加肌肉,减少脂肪,自2017年初至案发期间销售所得达292万元。目前,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将任某抓捕归案。
案例2:广宗县某医院使用无合格证明、淘汰的医疗器械案
2018年3月,广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医院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医务室一本门诊登记簿登记了病患胸透记录,但现场未发现用于胸透的医疗器械。经查,该医院2017年6月购入一台二手X射线透视机,2017年10月开始使用,一直到2018年3月经多次维修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便以废品形式出售了,售价2000元。医院购进该设备无合格证、注册证等相关证明文件,购进协议显示购进价格为8000元。广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医院作出罚没3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内丘县某药房销售假药案
2018年7月,在全省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期间,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内丘县公安局对内丘县某药房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瑞舒伐他汀钙片”质量可疑,且无法提供购进票据。该药品经协查确定为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按假药论处,内丘县公安局随即对该药房法定代表人赵某涉嫌销售假药的行为立案侦查。2018年10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该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对药房法定代表人赵某,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任某作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4:宁晋县某美容店销售未经批准和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2018年3月,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美容店销售有进口化妆品春雨面膜2盒、A.H.C面膜3盒、SHO面膜3片,该店无法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进口化妆品批准文件或备案凭证及相应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产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其进口化妆品是从韩国代购,无购进票据、产品资质及检验报告,涉案产品销售金额共计1500元。宁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美容店作出罚没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沙河市某医药公司从药品监管部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现货销售药品案
2018年8月,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小区车库内正在搬运药品。执法人员立即赶到该小区进行检查,发现一车库存放有氯化钠注射液1400袋、葡萄糖注射液***0袋,当场对药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这些药品是沙河市某医药公司准备销往某医院的,上述储存或现货销售药品地址未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沙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药品2040袋,罚款500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隆尧县某食品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2018年6月25日,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报告,显示隆尧县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酱腌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执法人员依法向涉事公司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6月28日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共生产涉案批次产品
54瓶,货值金额197元。该公司获知抽检不合格信息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启动召回程序。隆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没60006.6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桥西区吕某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7年4月,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某网络平台案件线索移送,称位于桥西区某居民区内吕某注册的“沫沫美容美体”淘宝网店销售的减肥产品涉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桥西区市场监管局立即采集该涉案产品进行检验,其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属有毒有害食品。桥西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桥西公安分局组成专案组,经固定证据,锁定其上线人员为山东崔某某和福建于某,涉案货值10万余元。2018年8月,专案组收网捣毁位于山东和福建的两个窝点,将崔某某和于某抓获。崔某某、于某、吕某通过网络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已涉嫌刑事犯罪。2018年12月,桥西区法院对三名涉案人员进行了刑事判决。桥西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案例8:南和县某小作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粉条案
2018年7月31日,南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阳泉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报告,显示南和县某小作坊生产的粉条“铝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8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向该作坊送达《检验报告》,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粉条共生产了130袋,货值金额260元,违法所得260元,涉案产品均销往山西省阳泉市,截至调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南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作坊作出罚没152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南和县某网店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柠檬膏案
2018年5月,南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长热线转办单,称位于县城某门市网络店铺销售无标签的柠檬膏。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其在网店上销售的柠檬膏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柠檬膏货值金额119.8元,违法所得119.8元。南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5119.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沙河市张某未按规定建立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18年7月6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保健品经销处进行检查,发现该经销处负责人张某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遂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7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经销处进行检查,发现张某仍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沙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某公用企业滥收费用案
2017年10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案。某公用企业在与用户签订的《供水工程施工合同》时,除收取工程施工费外,按工程量大小收取建设单位的“水质检测化验费”。经查,57个给水工程施工中收取的“水质检测化验费”共计576886.15元,该项费用没有收费依据和标准,属于公用企业滥收费用行为。市工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没款1153772.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2:某房地产公司违反有奖销售规定案
2018年9月,某房地产公司在其开发的楼盘售楼部开展“抢铺抽大奖宝马开回家”有奖销售活动。奖项设置有:宝马3系轿车一辆,价值218300元;大众轿车两辆,每辆价值58900元等等,属于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违法行为。市工商局依法对该房地产公司作出罚款250000元
的行政处罚。
案例13:桥西区某加油站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8年9月,桥西区某加油站在其经营场所进行广告宣传,其宣传资料中使用了“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油联∗∗站所有”字样,属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加油站依法作出罚款4000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14:邢台县某加油点销售不符合标准机动车用燃料案
2017年10月,邢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邢台县某加油点0#车用柴油(Ⅵ)进行质量抽样检验,该批次油品共计2吨,购进总价11560元,销售总价11614元。报告显示该批次油品不合格,属于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燃料的违法行为。邢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加油点作出罚没款3489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5:宁晋县某医院收受商业贿赂案
2018年1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宁晋县某医院收受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交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宁晋县某医院与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口头约定,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将某医院准备以25000元的价格购买的胶片打印机赠送给当事人,但要求4年内不得使用其他公司的胶片。该医院获得赠送的胶片打印机后,分两次从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购进了胶片2000片,因胶片出现质量问题,从2016年11月份就不再使用该公司提供的打印机和胶片了。在调查期间,该医院于2018年6月主动将该设备退还,属于购买商品时收受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宁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医院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6:霍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10月,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线索函,发现霍某(某门窗厂经营者)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门窗施工合同,其使用的部分门窗五金件系***推销商品,没有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执手(型号CZS10 195件)、主传动(型号N55 195件)、边传动(型号N39 195*2件)、锁块(型号IA1-6A 195*2件)为假冒商标权利人的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桥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霍某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共计195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7:平乡县某食品公司网上发布违法广告案
平乡县某食品公司淘宝网店铺于2018年4月开始创建经营,在其销售芥末粉产品详情页面发布“芥末有很强的杀菌功能,可以起到杀菌和消灭消化系统寄生虫的作用”“对预防***症,防止血管凝块,治疗气喘等也有一定效果,同时还具有发汗、利尿、解毒、清血等食疗功效”“芥末可用来治疗风湿性疾病,调解月经”“芥末还有预防高血脂、高血压、心脏病、减少血液粘稠度等功效”“芥末的食疗作用:芥末性温味辛;有解毒消肿、开胃消食、温中利气,明目利膈的功效”“100%纯天然黄芥末粉”等用语,属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无法说明数据来源的违法行为。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食品公司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8:南宫市某电信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8年1月,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发现南宫市某电信公司为了宣传其宽带业务,在有线电视上插播内容为“【快讯】宽带无捆绑,无限时,无最低消费,不与电视争流量,被誉为‘光的速度,海的流量’10兆胜过50兆,20兆胜过100兆。服务热线:∗∗∗”的飞播字幕。对其宣传的“10兆胜过50兆,20兆胜过100兆”内容,无法提供相关科学依据或材料予以证明,属于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南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电信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9:某媒体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2018年1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广告主某房地产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处罚结案后,对广告经营者邢台市某媒体另案调查。其“送高达6万家私”广告内容,未明示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及方式;对房源信息的面积进行宣传时,未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媒体作出罚没款22.3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0:沙河市某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2018年1月,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沙河市某医院在市区马路两侧路灯杆上及路中间广告牌上张贴医院广告,广告费用共计19750元。该医院未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在发布广告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沙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医院作出罚款39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1:沙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案
2018年5月,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对沙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自由加速法对汽车排放污染物进行检验,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市质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2:柏乡县某编织袋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面粉编织袋案
2018年5月15日,有群众举报称柏乡县某编织袋厂涉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面粉编织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经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核实后,确认举报内容属实,该厂未取得食品相关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共生产面粉编织袋15000条,货值金额8250元。市质监局依法对该厂作出罚款12000元,并没收15000条编织袋的行政处罚。
案例23:巨鹿县某加油站使用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加油机案
2018年7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巨鹿县某加油站在用的加油机进行了执法检查。经市计量测试所的加油机检定人员对该加油站使用的一台加油机(编号:20152876,介质:柴油)现场检定,误差为:+0.48%,结论为不合格。市质监局依法对该加油站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加油站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案例24:沙河市某家具加工门市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2018年4月9日,沙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沙河市某家具加工门市部进行日常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生产的床垫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该门市部违法生产的床垫共8张。沙河市质监局依法对该门市部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床垫8张、罚没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5:邢台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无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人员上岗作业案
2018年5月7日,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人员依法对邢台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从事特种设备锅炉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5月22日再次对该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从事特种设备锅炉作业的人员,仍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6:上海某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宁晋分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2018年9月9日,宁晋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海某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宁晋分公司生产的涉嫌不合格通用橡套软电缆和电力电缆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产品质量不符合所执行的标准要求。该批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产品,规格型号为YC3*4+1*2.5的橡套电缆共生产3000米,规格型号为YC 3*35+2*10的橡套电缆共生产2792米,规格型号为ZRTJLV22 3*120+2*70的电力电缆共生产1534米,规格型号为ZRTJLV 3*185+2*95的电力电缆共生产1222米,该批电缆货值78940.2元,产品未销售。宁晋县质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线电缆8532米、罚款1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7:河北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案
2018年8月31日,宁晋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北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不能提供使用登记证书,执法人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9月10日,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整改情况时仍未改正。宁晋县质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8:清河县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羊绒衫案
2018年2月2日,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省级监督抽查中,对清河县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羊绒衫进行抽样检验。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GB/T29862-2013的标准。2018年3月19日,清河县质监局执法人员接后处理委托书后,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批次共20件羊绒衫,售价150元/件,货值金额3000元。清河县质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没31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9:平乡县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儿童自行车案
2017年12月15日,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NO:(省)-028号监督检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后处理委托书,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乡县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成品库内25辆型号为612-16型儿童自行车,该批儿童自行车是该公司2017年7月份生产的,是新开发的产品,共生产30辆(其中5辆用于抽样),因款式不符合市场要求,未出售,售价120元/辆。平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0:邢台市某橡胶制品厂使用未注册登记蒸汽锅炉案
2018年3月11日,巨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市某橡胶制品厂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厂在用蒸气锅炉未注册登记。执法人员对该厂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3月14日复查时,该厂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整改。巨鹿县质监局依法对该厂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邢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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