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农村公路七公开操作规程
香河县农村公路“七公开”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细化农村公路“七公开”工作,完善农村公路“七公开”制度,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行为,依据《河北省农村公路“七公开”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本规程适用于香河县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财政补助的农村公路项目。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试行。
一、年度建设计划
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后,县交通运输局将年度建设计划报县政府,由县政府牵头,组织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项目涉及的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就建设资金、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征地拆迁、环保等事项进行研究,确定项目实施方案。
县交通运输局在收到年度建设计划后7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本县年度建设计划在县政府网站或政府新闻媒体(报纸)、县局办公场地公开栏公开,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乡(镇)政府公开本辖区内年度乡村道路建设计划、村委会公开本村年度道路建设计划,由乡(镇)政府负责实施,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开时间为随时。
二、建设资金来源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县级政府负责筹集,国家、省给予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建设资金来源及数额必须在招标前向社会公开。建设资金来源公示内容为国家、省补助资金标准和数额、县级政府筹集资金数额和其它方式筹集资金数额情况等。建设资金来源及数额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县局公开栏公开,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乡(镇)政府负责在乡(镇)、村委会公开栏公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开时间为随时。
三、招标过程
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招标,县道、重要乡道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新改建项目单独招标;一般乡道、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打捆招标。项目法人向发展改革部门就招标或不招标提出招标核准方案。
建设项目按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招标形式、范围、方式依法进行招标(或不招标)。
核准方案为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为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
核准方案为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邀请3个以上具备承担建设项目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施工单位进行招投标。开标过程:开标的前一天,项目法人应到发展改革部门统一从河北省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合同包括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
核准方案为不招标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采取简易竞争比选方式选择有施工资质或施工资历的施工单位。选定的施工单位须在县交通运输局具备信誉档案,并具备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主要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等。
招标结果公开: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负责将中标结果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和办公场地公开栏进行公开;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负责在办公场地公开栏公开。公开内容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价。招标过程公开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开时间为评标后公示7天。
四、施工过程管理
县道、重要乡道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新改建项目须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并报市地方道路管理处备案,监理单位由中标监理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一般乡道、村道及小桥涵工程新改建项目须办理开工报告,开工报告由县交通运输局审批,监理由县交通运输局监理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监理。
施工过程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公开,县道、重要乡道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新改建项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一般乡道、村道及小桥涵工程新改建项目,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公开内容为工程概况、资金来源、开工报告、进度计划、质量举报电话;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现场负责人,村民质量监督员;主要机械设备投入、主要原材料规格及采购情况、材料组成配合比等。公开时间为施工期。
五、质量监督
县道、重要乡道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新改建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到市交通运输局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一般乡道、村道及小桥涵工程新改建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质量监督机构和村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市交通运输局质量监督机构对一般乡道、村道及小桥涵工程质量进行指导、监督、抽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到县交通运输局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中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完工后由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质量监督由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公开,县道、重要乡道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新改建项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一般乡道、村道及小桥涵工程新改建项目,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开内容为质量监督机构名_称、现场负责人、阶段检查结果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开时间为施工期。
六、建设资金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办公场地公开栏公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将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在办公场地公开栏公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检查。公开内容为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开时间为随时。
七、竣(交)工验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县道、重要乡道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新改建项目验收遵照《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完工且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报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备案,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对重点项目进行抽验;一般乡道、村道及小桥涵工程验收参照《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执行,在工程完工后,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进行验收,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抽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情况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办公场地公开栏公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将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在办公场地公开栏公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开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法人、各参建单位名称、验收组织机构、工程质量等级、工程决算等。公开时间为竣(交)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15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