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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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24日发表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27号)文件,结合我市《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保民政发[2016]39号)文件精神,我市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新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1.城镇户口: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554元/月调整为611元/月;2.农村户口: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265元/月调整为303元/月。
因工(公)死亡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也进行了调整。1.城镇户口: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639元/月调整为705元/月;2.农村户口: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306元/月调整为350元/月。 (市局工资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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