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2009年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直属大队(科)、各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理顺执法关系和执法体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落实《2009年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及时有效地预防和纠正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秩序,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
一、日常巡视检查计划项目
根据2008年度举报投诉和定期监察情况,2009年市支队计划日常巡视检查100家用人单位(***一)。为减轻企业负担,避免多头重复执法,节省执法资源,根据管辖规则,凡市支队列入巡视计划的单位,各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不得再重复检查。各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制订2009年日常巡视检查计划并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备案,已列入区、县(市)巡视计划的单位,市支队不重复检查。
二、实施日常巡视检查的基本原则和步骤
1、日常巡视检查应遵循服务优先、和谐执法的原则,规范为主、处罚为辅,主要通过宣传引导,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日常巡视检查分5个阶段进行:①各大队根据计划安排向被检单位送达日常巡视检查通知,被检单位对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填写用人单位自查表,报送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的相关资料;②主办监察员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提供政策咨询,建议和帮助用人单位改正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违法问题;③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尚存在违法行为的,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尚未自行纠正的违法行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④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立案查处;⑤主办监察员形成被巡视单位的检查结论,报请审批结项。
三、日常巡视检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日常巡视检查的工作要求
1、除专项执法检查和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外,每个大队每季度日常巡查的用人单位应不少于10家;所有日常巡视检查项目应在11月份之前完成。在计划项目之外增加巡视单位,应报市支队综合科备案协调,巡视检查工作应遵循与计划项目同样的巡视程序。
2、日常巡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日常巡视项目实行主办监察员负责制。
3、凡与日常巡视检查项目单位有关的举报投诉案件,应统一交由日常巡视项目监察人员查处。
4、日常巡视每个阶段的活动均要有相应的送达回证、会议记录或相关法律文书、用人单位呈报的资料附卷备查。
5、每个项目都要建立日常巡查档案。日常巡视检查项目案卷,统一纳入年终案卷评查的范围,组织案卷评查,对优秀案卷实施奖励。
6、支队综合科负责调控进度,每季度末,市支队综合科应汇总直属大队和区、县(市)各大队日常巡视检查工作的进度情况报支队长和局领导。市直属大队各巡视项目的执法检查结论报告应于11月15日前统一交综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