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长政发[2006]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努力扩大就业总量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逐步提高城乡统筹就业水平,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积极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以增强就业稳定性为重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以创业就业和素质就业为途径,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以改善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的服务环境和政策环境为依托,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
(三)加快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要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优先目标;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推动个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和多种形式灵活就业。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组织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向城镇有序流动。
(四)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考评体系。
把新增就业和控制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中。将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作为主要任务,列入考评体系,实行逐级考核,定期公布结果。对区、县(市)政府的考核细化到街道(乡镇),重点考核新增就业人员数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任务、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目标任务及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等项指标;对市直机关各单位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重点考核相应职能履行和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指标。
二、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1、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县属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以上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简称持证人员。
2、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本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3、《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持证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实施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
1、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的持证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持证人员,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登记上报,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2、对全市公益性岗位实行统一申报和开发调控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下达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就业困难对象计划。下达给区、县(市)的开发安置计划由区、县(市)政府负责落实,下达给市属有关部门的开发安置计划由各部门负责落实。具体安置计划及安置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3、由政府投资或筹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对象。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4、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凡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5、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具体措施为:一是有生产、经营收入和收费项目的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后,支付给就业困难对象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财政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二是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后,财政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拨付岗位补贴。三是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对象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的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四是市人民政府下达给市属有关部门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任务所需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下达给区、县(市)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任务所需补贴资金由区、县(市)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五是社会公益性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非在编岗位之外的用人单位的各项补贴按社会保险缴费级次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再就业资金中予以核拨。
6、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和被用人单位招用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相应延长。
7、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计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列入全市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问责制度实行问责处理;没有完成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的用人单位经市就业办审核后,属于财政拨款的,由财政在下拨经费中代扣转移安置费;属于非财政拨款的,由用人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缴纳转移安置费。转移安置费按未安置人数计征,标准为本通知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之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协调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市编办、市人事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三)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和税务部门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缴纳税额小于8000元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8000元的扣减8000元。
2、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坚决纠正各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包括报刊在内的商品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