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调整生育保险补贴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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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24日发表
宝鸡市人社局、财政局发布《关于调整生育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宝鸡市境内凡参加生育保险的男性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住院的,自2015年10月1日起凭男方医保证、夫妻双方身份证、一孩生育登记表、出身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清单、病例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在所在地医疗保险中心,享受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贴限额标准50%;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居民,生育并发症补助限额标准参照女职工生育并发症补贴限额标准的8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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