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特殊工种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企业特殊工种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2]4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驻市各中省直单位及有关事业单位:
针对我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中出现的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档案记载不规范、不完整的实际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特殊工种登记备案管理,根据吉人社字[2009]159号和吉人社办字[2011]4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起,对涉及特殊工种岗位及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实行备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殊工种岗位备案
企业特殊工种必须是经国家和省级以上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家部、委、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范围内的工种名称。其岗位设置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填写《特殊工种岗位及人员登记备案申请》(***1),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工艺流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特殊工种岗位名称、定员人数等设置情况,能够证明正在生产经营的缴税、进料单、出入库材料等。
2、审核。企业首先到企业主管部门确认,之后再按企业所属地到当地县(区)人社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进行审核,审核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对严重违反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落后生产方式应由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符合国标后方可登记备案。对行业界限、工种名录不清和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劳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情况,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确认。
3、备案。经过审核同意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特殊工种岗位及人员登记备案申请的批复》(***2)上加盖公章,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分别存档。
二、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备案
已批准特殊岗位设置备案的企业,应对本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进行备案,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报。企业上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备案名册》(***3)、财务传票中的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以及能证明企业是正常经营的相关材料等。
2、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对企业报送的拟备案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企业停产、半停产及其他原因,职工未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如下岗、离岗休养)和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记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
3、公示。对拟备案人员的姓名、工种、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等情况在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备案。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公示名单做为备案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备案名册》上盖章,一式四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各一份;企业填写《特殊工种岗位工作人员登记表》(***5),经审核备案后,一式两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档案各存一份。
三、相关事项。
1、企业申报特殊工种备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备案后,特殊工种岗位设置和定员人数未发生变化的,再次申请备案时,只需报送《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备案名册》;年内从事特殊工种的岗位人员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送《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变动登记表》(***4)。特殊工种岗位设置或定员数发生变化的,应按照首次申报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再次申请核定登记。
2、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企业的,在离职、离岗前,企业应为其办理特殊工种终止登记备案。
3、各企业及档案托管部门必须严格档案的管理工作,在退休申报工作中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国家各部委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申报提前退休。
4、建立健全特殊工种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变动情况如实向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报告登记备案,并将备案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特殊工种退休审批依据。
5、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严格规范管理特殊工种职工的档案,在特殊工种职工的备案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监察等部门,将不定期对从事特殊工种备案人员进行复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凡有特殊工种的企事业单位,应在每年的3月底和9月底前,分别将本企业特殊工种岗位设置情况和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人员情况,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
1、特殊工种岗位及人员登记备案申请;
2、特殊工种岗位及人员登记备案申请的批复;
3、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备案名册;
4、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变动登记表;
5、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