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市直灵活就业人员2012年度社会保险补贴的公告
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2012年度社会保险补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政策规定
(一)、发放范围为:市直和中省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政策规定:
1、符合条件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2009年起可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期限,除申报领取社保补贴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截止2008年12月31日,已认定的符合条件人员,且享受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截止2012年12月31日,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以从实际达到“4555”的月份起,按2012年度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数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办程序
灵活就业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领人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就业,领取2012年度的《灵活就业证明》,同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1、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首页和第14页); 2、《灵活就业证明》原件; 3、《2012年社保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上述材料审核后,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名册》,报市就业服务局。
(三)、市就业服务局服务窗口审核后,为符合条件人员开具《领取社会保险补贴通知书》。
(四)、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携带《领取社会保险补贴通知书》、社保缴费存折(***)复印件、2012年缴费收据到社会保险局办理。
(五)、社会保险局进行复核后,对2013年已经缴费人员的2012年社会保险补贴,通过个人缴费账户划拨。对没有缴纳的,在缴纳时直接抵顶。
三、有关规定
(一)、退休和再就业人员,经就业服务局出具证明办理补贴,其享受补贴的时限为退休和再就业的当月。
(二)、《缴费收据》原件丢失的,由社会保险局出具证明,经审核确实未享受社保补贴的在2014年1月后办理。
(三)、《领取社会保险补贴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有效,过期不予办理,丢失不补,后果自负。
(四)、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由本人办理。对本人因故而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出具申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社区保存。
(五)、2011年度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
辽源市就业服务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