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科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铜人社发〔2015〕49号
机关各科室:
为了加强对科级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省、市纪委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决定在局机关试行科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科级干部(不含非领导职务)。
二、报告事项
本人婚姻、收入、房产、投资、所有车辆等事项;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等事项;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等事项;年度内发生的下列事项。
(一)婚事。报告本人或子女举行婚礼时间、地点、预计参加婚礼的人数、是否宴请宾朋及用车数量。
(二)丧事。报告死者与本人关系,处理丧事的打算等情况。
(三)因私出国(境)。报告出行时间(包括在外停留时间)、国家(地区)、出行目的等情况。
(四)子女出国学习。报告出国的国家、学校、年限、费用来源等。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国外企业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其它需向组织报告的事宜。
上述所列有关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特殊原因不能报告的,应及时补报。
三、报告要求
(一)本人应认真、如实填写《科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经分管领导审签后,于 4 月30日前交人事科。今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上年度个人有关事项。
(二)科级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由局党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三)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应在公示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科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