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陕西省人社厅住建厅安监局省总工会转发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铜人社发〔2015〕36号
各区县人社局、住建局、安监局、工会
现将省人社局、省住建局、省安监局、省总工会转发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1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从2015年4月1日起,我市境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在铜川市境内承建建设项目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以下均称建筑施工企业),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包括项目中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二、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项目总造价的1.2‰,项目追加预算的,施工单位应按照以上比例缴纳追加部分的工伤保险费。
三、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效期为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程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向工伤保险经办部门说明情况、申请适当延长参保有效期并增缴费用。增缴的工伤保险费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总额的10%。
四、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该向住建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提交参保证明的住建部门应按照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已经开工的项目,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不参保的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依然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住建部门通知暂停项目施工。
五、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实行施工人员动态实名制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帐,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六、住建部门要加强同人社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供全市拟建和在建项目的基本信息。
七、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察,对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表记工卡等台帐进行检查和规范。
八、市人社、住建、安监和工会等部门2015年4月15日起要联合对全市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也要同时成立相应的联合检查组,对各区县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参保情况,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记工卡等台帐登记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等。
九、要大力宣传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要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企业和职工了解工伤保险政策、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经办部门对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要及时进行公示,各区县、各部门监督检查和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的情况也要同时进行公示。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督促不力、检查不严造成职工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要进行通报批评。要把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落实民生政策,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工伤权益。
***: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转发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总工会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