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铜人社发〔2014〕1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陕人社发〔2013〕83号文件《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失业保险金标准:一类工资区960元/月,二类工资区877.5元/月(包括市本级、王益区),三类工资区795元/月(包括耀州区、印台区),四类工资区727.5元/月(包括宜君县)。
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女性生育补助费及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继续领取失业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等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随之调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请各区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接到通知后,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双节前各项待遇的调整和发放工作。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