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陕政发〔2012〕48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自觉贯彻落实有关规定,要从关心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制订本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办法,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切实保障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权利。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职能作用,加强与监察、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同时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全面掌握带薪年休假政策规定,领导干部要带头,积极、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与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四、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或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除加班费外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因职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五、严格年休假计划备案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做好全年职工休假计划工作,从年初开始安排职工轮流休假。并按照《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备案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铜人社发〔2013〕40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铜人社发〔2013〕44号)要求,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职工年休假计划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报告本年度职工年休假执行情况。单位作出计划之后,职工无特殊情况应服从单位安排。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并在一个年度内集中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对担负重大节日工作值守等性质特殊的岗位,应当妥善处理好休假与工作的关系,提前做好安排,分期错时实施年休假或就近休假。
六、各单位要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作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必备内容,严格履行,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集体合同审查工作,特别要关注企业年休假制度情况,对未将年休假列入集体合同的,应要求其改正,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
七、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企业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和日常监管。将企业执行年休假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日常劳动保障监察。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限时办理涉及年休假纠纷的案件。对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和落实不好的单位,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