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失业保险待遇从5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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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24日发表
近日,省人社厅下发通知,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待遇将执行新标准。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一类工资区1110元/月,二类工资区1027.50元/月(王益区),三类工资区945元/月(印台区、耀州区),四类工资区892.50元/月(宜君县)。同时,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调整后,一类、二类、三类工资区每月提高了150元,四类工资区每月提高了165元。
据悉,失业保险费由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与单位按照不同比例共同缴纳,交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人员,由单位经办机构出具证明材料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再次就业后停止领取。
链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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