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报集中报道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要方便快捷、服务终生
——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翟四虎
来源:陕西日报 日期:2014-2-24
记者:作为西部省份,陕西在2011年就进行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产生了什么效果?从2011年至今,还有哪些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
翟四虎: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作,把老有所养、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重要的民生工作来抓,将新增财力的80%用于改善民生。经过多年的实践,在我省建立起了覆盖城乡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全国起步早,推进快,统筹城乡全覆盖制度的建立,使广大城乡居民得到了实惠,这项工作受到了***的表彰,也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积极评价和充分肯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宝鸡模式”为全国建立新农保制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制度基础。
2007年,陕西省选择了在宝鸡市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当年7月,宝鸡市的太白、麟游两个县和其余10个县的50个村开展了新型农保制度试点,省级财政当年拿出1000万元给予补贴。这一举措,为农民办了一件大实事,使得农民的收入稳定增加,受到了广大农民的热情拥护,促进了农村的乡风和谐。
2008年,陕西新农保扩大试点,其后“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结合的筹资模式被写进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2009年国家出台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就是采用了我省宝鸡市的新农保制度模式。
2011年5月,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加快全省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问题”。明确了将全省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个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六个统一”:一是统一了制度政策。将新农保和城镇居保的两个制度归并合一,政策统一;二是统一了参保范围。凡是全省境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一律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三是统一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将原来新农保缴费的5个档次和城镇居保缴费的6个档次调整为11个档次,最低为100元,最高为1500元;四是统一了城乡居民缴费财政补助标准。从缴费100元补助30元到缴费1500元最高补助80元;五是明确了基础养老金财政补助标准。对列入国家试点县的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5元,对未列入国家试点县的由省和市县财政按55元标准各承担50%,并对陕南三个市19个县的55元基础养老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六是统一了工作机构。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管理服务机构。为加快推进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奠定了坚实基础。并明确了基础养老金财政补助时间,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截至2013年12月底,全省城乡居民已参保1704.87万人,平均参保率99.8%,其中有392.85万60周岁以上的老人,按月领到了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水平最高为130元,最低为60元,待遇领取率达到100%。
记者:陕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早于全国3年,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和重点是什么?
翟四虎:城乡居民参保人数多,情况复杂,经办管理服务难度大,我们的目标是为全省广大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经办管理服务,为其“***一生,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在基础管理方面,要建立村、乡、县基础档案资料,加强档案管理。仅宝鸡12个县区,就有9个县区档案管理达到了3A标准。并建立了标准统一的经办操作规程,各级管理服务机构普遍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国家“金保工程”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建设,在村一级建立发放网点,保证了大部分地区农民足不出村就能领到养老金。有些地方还做到了“四个不出村”:即“缴费不出村,信息查询不出村,年检认证不出村,领取养老金不出村”,使广大城乡居民享受到了方便、快捷的服务,保证了这项惠民政策的落实。
下一步我们的重点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参保覆盖面,完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加大信息化全覆盖的步伐,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方便、更加快捷的服务;探索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进一步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鼓励城乡居民多缴费,长缴费,以便将来能够领取比较多的养老金,以提高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水平。
记者:***会议指出,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陕西下一步的计划是什么?
翟四虎:按照陕西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我们确定了以全省大集中的模式,统一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制定了“试点先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从2010年11月开始在延安市进行试点,历时1年半,全面完成了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覆盖工作。
陕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以信息化手段支撑省、市、县、乡四级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财务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的开展,确保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业务及时、高效开展。
目前,在社会保障卡的建设应用过程中,我们正在试点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系统融合,建立统一的全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同时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与金融机构的系统进行衔接,实现社会保障卡的代缴、代付功能,提供多样化的公共服务手段,为陕西城乡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记者 李龙飞)
三年三步:陕西试点辐射全国
来源:陕西日报 日期:2014-2-24
自2007年在宝鸡市进行新农保试点之后,陕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迈出了“三年三大步”。2009年陕西新农保走向全面推开的历程;2010年参照新农保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陕西城镇居民也有了养老保险;2011年5月,陕西将全省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个制度合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截至2013年12月底,全省城乡居民已参保1704.87万人,平均参保率99.8%,其中有392.85万60周岁以上的老人按月领到了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水平最高为130元,最低为60元,待遇领取率达到100%。
2009年我省率先全面推开新农保
假如把时间的指针拨回2010年,当年3月召开的陕西首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会议,已经记录了这份卓越的努力。
当时,我省11个国家试点县和宝鸡11个县区,参加新农保人数已经达到283.16万人,领取养老金人数为58万人,参保率为67%,待遇享受率达到85%。这是自2007年7月在宝鸡试点新农保之日起,短短两年多,陕西新农保工作所取得的显著成绩。
可以说,中国新农保的制度探索,在陕西找到了成功推广的经验。早在2007年,陕西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选择了在全省具有代表性的宝鸡市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当年7月,宝鸡市的太白、麟游两个县和其余10个县的50个村开展了新型农保制度试点,省级财政当年拿出1000万元给予补贴。
2008年1月,陕西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印发了《陕西省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市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办法,优先选择地方财政、集体和个人收入状况较好,农民有一定积极性和缴费能力的县(市、区)开展探索试点工作。
新农保扩大试点的步伐,得到了广大农民的热情拥护。当年11月,国家人社部部长一行来陕调研后指出,“宝鸡模式是比较成功的,在全国具有推广的价值”,“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结合的筹资模式被写进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为2009年全国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试点奠定了基础。
2009年9月,在国家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后,陕西省又及时制定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至此,已在陕西广泛试点的新农保,走向了全面推开的历程。陕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以及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个人缴费”,是指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当时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意见》还提出:对纳入国家和省级试点的县(市、区),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居民,各地可以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70周岁至79周岁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加发20元,加发部分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
陕西新农保制度的建立及全面推开,的确为全省农民办了一件实事好事,试点地区的农民经历了由疑惑到理解、再到积极参保的过程,用“看得见”的实惠让农民认可了这一惠民政策,完善了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缩小了城乡社会保障差距,提高了农村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2010年陕西城镇居民有了养老保险
2010年10月,参照新农保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陕西省又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让城镇居民也参与和享受到了养老保险。
当时,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要求,陕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坚持从城镇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并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凡具有我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据了解,当时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个人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当年设为每年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6个档次,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按6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20元,800元标准缴费者增加补贴30元,1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者增加补贴4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共同承担,其中省级承担50%,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财政补贴制度,基础养老金筹集以市、县财政补贴为主。
的确,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意见》还具有前瞻意义地提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将适时制订相应办法。
2011年陕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先全国确立
2011年5月,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加快全省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问题”,明确了将全省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个制度,合并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会议提出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六个统一”。其中包括:统一了参保范围,凡是全省境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一律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其次,统一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将原来新农保缴费的5个档次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的6个档次调整为11个档次,最低为100元,最高为1500元;统一了城乡居民缴费财政补助标准,从缴费100元补助30元,到缴费1500元最高补助80元。
还有,明确了基础养老金财政补助标准,对列入国家试点县的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5元,对未列入国家试点县的由省和市县财政按55元标准各承担50%,并对陕南三个市19个县的55元基础养老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2011年5月,陕西省率先在全国印发了《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在全省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还明确了基础养老金财政补助时间,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到2011年10月底,我省106个县(市、区)已全部启动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提前一年实现了省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目标,也比国家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提前了一年。
从2011年年底提前实现了制度全覆盖,这一制度到2012年底又实现了人群全覆盖。此后,从2013年10月1日起,我省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在国家55元标准的基础上,由省财政增加5元补助,全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不低于60元。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顺利、运行良好,广大城乡居民基本“老有所养”。与此同时,根据不同的财力情况和物价水平,部分地区城乡居民社保基础养老金已经高于全省水平。
例如:2011年7月起,延安市及铜川市凡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统一为每人每月100元;2014年1月1日起,西安市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130元。 (记者 梁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