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办法(2018年4月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知政权,接受人民群众对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下列事项,应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一)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二)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报告,以及开展的专题询问和工作评议情况;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提出的质询案; (四)“一府一委两院”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对质询案的答复; (五)常委会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的审查意见、督促检查报告; (六)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七)“一府一委两院”对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一府一委两院”办理议案、建议和约见事项的情况; (九)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常委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十)其他应当通报或者公布的事项。 上述工作报告和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可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保定日报、保定电视台、保定人民广播电台、保定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人民保定”微信公众号或其他相关媒体,以及公报、内刊、简报等,以全文或摘要及其他方式刊播; (二)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途径或方式。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 (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报告,以及开展的专题询问和工作评议情况,通过的相关决议、决定,在相关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十五日内予以公布; (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在相关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审议结束后的十五日内予以公布; (三)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公开工作: (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办公厅提供给新闻媒体; (二)市人大常委会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综合、整理,由办公厅提供给新闻媒体; (三)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办公厅提供给新闻媒体。 第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知政权,接受人民群众对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下列事项,应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一)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二)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报告,以及开展的专题询问和工作评议情况;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提出的质询案; (四)“一府一委两院”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对质询案的答复; (五)常委会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的审查意见、督促检查报告; (六)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七)“一府一委两院”对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一府一委两院”办理议案、建议和约见事项的情况; (九)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常委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十)其他应当通报或者公布的事项。 上述工作报告和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可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保定日报、保定电视台、保定人民广播电台、保定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人民保定”微信公众号或其他相关媒体,以及公报、内刊、简报等,以全文或摘要及其他方式刊播; (二)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途径或方式。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 (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报告,以及开展的专题询问和工作评议情况,通过的相关决议、决定,在相关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十五日内予以公布; (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在相关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审议结束后的十五日内予以公布; (三)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公开工作: (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办公厅提供给新闻媒体; (二)市人大常委会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综合、整理,由办公厅提供给新闻媒体; (三)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办公厅提供给新闻媒体。 第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