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承德市各派出所将不再出具20类事项证明
包括公民籍贯、出生地、户口迁移、婚姻状况情况等
和合承德网讯(记者娄丽双,通讯员张海龙、田兵)一家人不在一个户口本上,怎样证明“我妈是我妈”?今后,这些烦心事终于可以有效解决了。8 月16 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自9 月1 日起,我市各派出所将根据规定,不再开具包括公民籍贯、出生地、户口迁移、婚姻状况情况在内的20 类事项证明。此外,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据民警介绍,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 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具体包括: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 位升18 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5 类凭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具体包括: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此外,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等6 类行为,由相关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提供部分协助。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 类情形: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