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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阜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被告人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4日,被告人杨某、刘某在阜平县阜平镇矿山上进行采矿作业,在使用黑火药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爆破炮引发周边草丛着火,引起山林失火。经河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林地面积为271.91公顷。经保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大火烧毁的油松树、刺槐、板栗树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9685871元。今年10月27日,被告人杨某、刘某到阜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明知无爆破资质而在禁火期禁火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以致引发了大面积失火,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阜平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苑
徐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徐水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审结一起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被告人魏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万元,扣押在案的“牛栏山”铝瓶盖3万个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某某多次对他人销售“牛栏山”带防伪的铝瓶盖共计15万个,销售金额为59100元。经北京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牛栏山”瓶盖为假冒产品,侵犯了“牛栏山”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委托和许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的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徐水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