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管理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是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重要环节之一,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应当受到政府采各方的重视。我们认为,合同履约监督应着力解决几个基本问题:
一、提高合同履约监督认识。
政府采购从发布招标文件到办理资金结算,需要经过若干个环节,但真正的采购成败是合同履约。因此,强化合同履约监督工作是提高政府采购质量的当务之急。要从有利于实现“物有所值”、有利于保障合同履约质量出发,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大胆实践,通过不断完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和改进工作方法,使合同履约监督工作更加有效,从而净化政府采购市场。
二、建立采购单位责任制。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不同程度的合同履行违约问题不断发生。应尽快建立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组织验收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即采购项目验收后采购单位要在项目验收原始记录单上签字盖章,然后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授权第三方组织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检,如发现有严重违约问题,不但要处罚违约中标(成交)供应商,同时也要追究采购单位的责任。这样不但能促使采购单位增强其责任感,提高采购项目验收质量,同时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采购单位也是一种约束。
三、建立第三方抽检验收制度。
按照目前通行的做法,采购人对其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后办理资金结算,没有第三方组织的现场监督,合同履约缩水等违约问题时有发生,很大程度地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对于重点工程、数额较大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人对合同履约验收后,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授权第三方组织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上网公布,加大信息透明力度。对抽检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及时办理资金结算,否则要求其进行整改,合同履行严重违约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对其进行处罚并上网公布。
四、建立违约惩处机制。
对合同履行严重违约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尽快制定并实施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履行违约责任追究制,依法加大合同履约监督和处罚力度。对合同违约供应商可采取按采购金额一定比例予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惩处手段,让供应商为合同履约失信行为负责,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有序,确保政府采购真正实现“物有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