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应注意十个细节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对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统一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实务操作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从多个方面完善了政府采购制度,细化了操作规则,便于采购实务操作,学习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十个细节。
1、变更采购方式先报主管单位审查
《办法》第四条增加了"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的管理环节,要求主管预算单位对下属单位的公开招标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有审查的责任,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增加了管理程序,目的是从严规范和管理此类项目。
2、复杂项目评审须有法律专家
《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包含1名法律专家。"政府采购的规章明确规定了法律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3、提前明确谈判中可能的实质性变动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办法》对采购人或谈判小组在谈判中实质性变动谈判内容的权利做了限制。
4、谈判文件不再必须由谈判小组制定
《办法》在第八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此条的规定允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开始前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时由谈判小组确认即可,不再必须由谈判小组来制定谈判文件。
5、信息公开内容更多范围更广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从而明确规定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可以推荐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为了平衡各方权利,也为了对推荐行为进行监督,《办法》规定"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行为至于公开和可监督的情况下。
6、供应商可自由退出谈判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明确表明不仅不能强制供应商参加谈判,也不能强制供应商必须最后报价,而允许其自由退出谈判。
7、采购人可对采购结果提异议
《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确认与异议相结合"的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有确认采购结果的权利,如果采购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采购结果不符合成交的要求,则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8、单一来源方式异议主体不受限制
《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对单一来源的提出异议主体不做限制,有利于公众对这一特殊采购方式的监督。
9、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提前公示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改变了以前决定了采购方式后进入采购操作程序时才公示的弊端。
10、明确了"质量和服务相等"判断标准
《办法》明确"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即"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就是"质量和服务相等"。此规定简化了评审程序和标准,提高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