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近日,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本市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其中,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整体上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仍执行原标准。
根据省、扬州市相关文件精神,本次缴费基数以全省和扬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测算依据。用人单位的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扬州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个人缴费下限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单位与个人的缴费基数分别乘以20%、8%的缴费比例,每位职工的全年缴费下限为4227.84元;考虑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承受能力,这部分人群的年缴费基数仍维持3328.8元。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与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均为1214元,每人的年缴费标准为1311.12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1514元,每人缴费标准为1683元。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仍为1214元,全年缴费145.68元;未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下限为2023.8元,全年需缴242.8元。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参照养老保险基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