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印发***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7月22日发表  

***印发《***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新华社北京228日电 近日,***印发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对于坚决维护*********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使广大党员干部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保证本地区本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工作。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要带头执行《条例》,切实加强向***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请示报告工作的指导。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实。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政令畅通,根据《***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第四条 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的请示报告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

第六条 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七条 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 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九条 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归口统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总体情况、牵头事项完成情况等。

第十条 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联合请示报告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

党政机关联合请示报告的,一般应当将上级党政机关同时列为请示报告对象。

第十一条 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

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就分管领域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也可以受党组织或者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三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二条 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四)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五)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九)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十)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

(二)***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察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四)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一)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有关干部任免;

(四)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五)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工作指导。

上级党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中主题相近、内容关联的同类事项归并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请示报告精简务实。

第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

第四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两个以上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二十条 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对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党组织如需以其名义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应当认真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织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

党政机关联合提出的请示,由上级党组织牵头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上级党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向谁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

第二十四条 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反映。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当由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阅示。综合部门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

党组织负责同志对报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综合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 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

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三十一条 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 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党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第六章 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四)流动外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三)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四)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

(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六)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

(七)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第四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

(二)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131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岫岩县封山育林项目合格率100
  2. 鞍山市森防系统安排节日安全生产工作
  3. 鞍山市出海通道沟海铁路公铁立交桥新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4. 鞍山市免费培训新蓝领技工
  5. 鞍山经济开发区开展网络信息保密安全培训
  6. 辽宁省花卉暨君子兰展销会在鞍落下帷幕
  7. 鞍山市达道湾污水处理厂车辆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8. 铁东区大孤山河道综合治理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9. 鞍山市精协召开工作会议
  10. 鞍山市补植补造工作完成
  11. 立山区友好街道商行社区七夕晒巧手
  12. 鞍山市职教城二期工程所需教学及生活用品询价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13. 市社会福利院召开512国际护士节座谈会
  14. 鞍山海城林业局制定国家级公益林护林员和监管员管理办法
  15. 市建委组织自来水公司进行应急演练
  16. 鞍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召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迎国检动员部署大会
  17. 鞍山市2021年弓黑线(胡家庙子至七岭子段)修复养护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18. 千峰供暖2013年梨花峪锅炉房设备招标第十二标段高压变频招标公告
  19. 鞍山市接待办公室车辆询价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20. 铁东分局新兴派出所开展新建小区物业保安培训活动
  21. 台安县公安局西佛派出所组织召开防火安全动员会
  22. 海城市王石镇建成人工防雹增雨作业站
  23. 中央活力区分支路网工程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24. 鞍山市铁西小西街东永靖园小区回迁房(原收容遣送站)工程施工招标中标结果公示
  25. 开展审计回访践行三严三实
  26. 鞍山市博物馆恒温恒湿空调询价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27. 市救助管理站全面实施医疗救助联动新举措
  28. 鞍山市危病桥梁维修加固改建工程协调推进
  29. 铁东区物价局认真开展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30. 鞍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召开学习身边好干部会议
  31. 市客运管理处召开出租汽车行业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座谈会
  32. 鞍山大伙房水源供水工程(老虎山水厂)安装工程二次招标公告
  33. 鞍山市博物馆印刷鞍山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名录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34.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清法庭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35. 地税直属分局实行重大项目***服务
  36. 落实三严三实与兄弟单位加强沟通学习交流互通有无
  37. 鞍山市奥林匹克中心物业管理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38. 耐蚀钢联盟理事会换届大会在京召开
  39. 鞍山市汤河水源扩建供水工程—泵站净水厂道路及绿化工程招标公告
  40. 海城市动监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全面启动海城市种畜禽场的净化工作
  41. 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收入促进软环境建设
  42. 鞍山市人社局顺利完成2011年毕业生档案接收工作
  43. 铁东自来水公司举办职工***比赛
  44. 海城市东四管理区举办党建平台培训会
  45. 鞍山市无线电基站检测服务及无线电专业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46. 省运输管理局稽查处来鞍山进行执法工作调研座谈
  47. 鞍山市供热集团有限公司劳务派遣服务项目
  48. 鞍山市2017年防汛抢险应急演练在海城市举行
  49. 鞍山市民政局彩色打印机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50. 鞍山市强化监管服务推进林业种苗产业健康发展
  51. 海城市图书馆举办读之友书友会
  52. 鞍山市公路处对岫岩段拌合站工作进行调研
  53. 铁东分局站前派出所开展暑期托管班管理和检查工作
  54. 鞍山高新区管委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4第5号
  55. 市交通局财务审计处召开部门会议布置当月工作
  56. 立山区双山街道立桥社区领导干部进支部讲党课活动
  57. 鞍山高新区管委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5〕第3号
  58. 2010年新建及改造道路配建交通设施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59. 上海市领导会见张广宁
  60. 拟征收土地公告鞍千拟征20151号(中所屯村)
  61. 鞍山市梨花峪集中供热一期工程(第二标段)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62. 鞍山机场前10个月送客12万人次
  63. 市规划局开展加油(气)站布局规划研究工作
  64. 鞍山海城市林业局落实国家级公益林直补基金工作
  65. 鞍山市博物馆举办2015年讲解员培训班
  66. 鞍山市鞍钢高级中学窗户采购项目
  67. 机场路(解放路至腾达通海大道段)路面维修竞争性谈判候选承包商公示
  68. 鞍山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站吉普车询价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69. 千山风景区万水河西岸污水管线工程施工中标结果公示
  70. 鞍山市第八中学实验室建设及实验仪器采购项目(2015G002招标公告
  71. 鞍山市热工街道路排水工程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72. 鞍山市图书馆中文图书(音像制品)电子资源系统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73. 鞍山市协作办车辆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74. 市执业处加强办公楼防火工作
  75. 鞍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器交换机UPS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公示
  76. 海城市农机局六措并举全力做好玉米机收工作
  77. 鞍山市协作办车辆采购项目
  78. 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筑牢疫情防控安全网
  79. 海城市水务局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80. 鞍山市发改委电脑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结果公示
  81. 岫岩县2016年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82.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到台安县调研
  83. 台安县文化扶贫暨第三届群众文化艺术节优秀节目巡演精彩呈现
  84. 立山区深北街道办事处增强国防观念强化人防意识
  85. 海城市气象局职工参加道德公益讲座
  86. 铁东分局解放派出所开展消防家年华社区家庭主题宣传活动
  87. 鞍山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单德峰到宁远镇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调研
  88. 铁东区科技局参加清洁社区大清扫劳动
  89. 女子负气出走民警助其返家
  90. 目标管理创新发展公交总公司二○一四年度经营责任状签订仪式
  91. 鞍山合成公司资产全部拍卖成功
  92. 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荒沟村河套组无主矿生态治理工程中标结果公示
  93. 走出去服务项目单位请进来完善批建手续
  94. 市少年儿童图书馆开展文化进校园活动
  95. 鞍山市2010年第一批绿化工程一施工招标公告
  96. 关于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采购项目的澄清公告
  97. 鞍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学员习艺车间招标公告
  98. 台安县绕城公路二期改造工程将于9月中旬竣工
  99. 鞍山市胜利宾馆会展中心办公家具采购招标公告
  100. 鞍山市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结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