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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巡视工作办法出台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7月22日发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政治巡视,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根据修改后的《***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省委决定对《中共四川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川委发〔2016〕3号)作修改,修改后的《中共四川省委巡视工作办法》全文如下:

  (2018年3月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党章和《***巡视工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省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经批准可以实行巡察制度,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落实***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加快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提供坚强保障。

  第四条 巡视工作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坚持省委负责、统筹实施;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一般包括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和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主任。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省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和省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省委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研究提出每轮省委巡视对象建议名单,省委巡视组组长、副组长人选以及任务分工;

  (四)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五)研究省委巡视成果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七)对省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我省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年度巡视工作总结、重要情况和信息等;

  (二)向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三)统筹、协调、指导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四)对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指导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省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工作;

  (七)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八)办理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省委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省委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专员为领导职务。省委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重要事项。根据每次巡视任务需要,采取任命与聘任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组长、副组长人选,实行一次一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关心爱护巡视干部,畅通晋升交流渠道,加大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力度,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分类建立巡视人才库,选聘选派优秀干部到省委巡视组任职挂职,抽调纪检监察、党务、审计、财会、巡察等方面人员参加巡视工作,把巡视机构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三条 巡视期间,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应当设立巡视工作联络组,负责省委巡视工作联络、办理交办事项、督促巡视整改等工作。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 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省委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针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省委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到巡视对象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地方(单位)进行延伸了解;

  (十二)开展专项检查;

  (十三)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四)省委批准的其他方式。第十八条省委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省委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省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委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审计、政法等机关和组织、信访以及对被巡视党组织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委巡视组根据了解到的各方面信息,结合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应当提前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单位,协调安排省委巡视组进驻事宜。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者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参加被巡视单位的巡视进驻动员会,并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省委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五条 巡视期间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可以形成情况专报按照程序报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问题线索报告、谈话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涉及被巡视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线索及处理建议,应当向省委作出专题汇报。专题汇报材料应当及时报告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省委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九条 经省委同意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者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参加被巡视单位的巡视情况反馈会。

  (一)向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巡视情况,主要传达省委要求,严肃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除本人以外,其他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都应当概要通报,督促其切实担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并签订承诺书,存档备查。

  (二)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时应当严肃指出问题,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提出明确要求。对巡视发现的典型问题可以点名通报。

  (三)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将巡视有关情况报告省委和省政府分管领导,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时不得涉及反映领导干部的具体问题线索。

  第三十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作出分类处置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省纪委;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省委组织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和相关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核查,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巡视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应当会同省委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五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巡视工作。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督促被巡视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抓好巡视整改落实。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政法等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提前泄露巡视工作计划安排,泄露谈话反映、举报线索、拟深入了解的问题、巡视后报告和移交的问题线索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等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26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2日省委印发的《中共四川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川委发〔201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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