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社会保障体系
我市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社会保障体系
日前,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了《巴中市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巴委办发〔2013〕2号),对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障体系作了详细规定,对各险种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与征缴方式、待遇水平等经办操作程序作了明确规范,自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规定,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标准在原有10个档次的基础上增加了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个档次。具有本市户籍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从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整合城居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及经办机构,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即时结算和付费总额控制。医保费按本市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筹集,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参保缴费,2013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60元。
《办法》规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参照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市、县(区)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不降低并按时支付,当年基金收支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未出现规模性裁员的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企业适当补贴,补贴总额控制在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支结余的50%以内。
《办法》规定,推行“五险合一”工作机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登记、征收、稽核工作由一个经办机构承办,分类计账和解缴。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的社保关系可相互转接。
《办法》强调,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实施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目标管理,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机构建设,对乡镇(街道)公共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定编定员,社区(村)公共服务机构全面实行协理员制度,大力推进以“金保工程”为核心信息网络建设,加快社会保障卡发放进度,尽快实现“一卡通”。
该《办法》的出台,为促进人人享有社会保障,方便城乡就业人员自由流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撑,标志着全市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工作在全省率先迈出实质性步伐,必将为推动全市“两化”互动、统筹城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