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加工不可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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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22日发表
日前,省物价局印发《关于明确农业生产用电适用范围的通知》,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但是,以农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不能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根据国家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通知》明确,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加工用电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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