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今日截止
昨日,记者从计生部门获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报将于15日截止,尚未进行申报的家庭快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证明材料。计生部门提醒:这项制度每年只申报一次,错过就要等到下一年,且不补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国家针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实施的一项救助制度,旨在解决这部分独生子女家庭的特殊困难。自今年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
据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户籍在本省;二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女方年满49周岁;三是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四是既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病(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未生育且未收养过子女的夫妻、单身收养子女及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对象。
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申报时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病的,需要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以前,办过公证的,以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为认定依据;未办过公证但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养证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认定。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至1999年3月31日符合法律法规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新修订的《收养法》实施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子女死亡,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未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医院或村委会出具的,经乡级计生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