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县委对公务用车的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实行新的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一、车辆使用
1、本单位的车辆为工作用车,统一由单位办公室负责调度并填写派车单,通知出车。
2、工作用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3、禁止公车私用。婚、嫁、娶一律不准用公车;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娱乐和办私事等。公职人员及近亲属(限定为夫妻、父母、子女)丧葬事宜可按规定使用公车。确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4、驾驶员要根据单位办公室的安排,凭派车单出车(车辆加油、修理要事先告之办公室)。无派车单出车的,按公车私用论处(特殊情况出车的除外,但事后要及时补办出车手续)。
5、本派车单由申请用车人员填写后送单位办公室签字,驾驶员凭此单出车,收车后由驾驶员及时交回单位办公室存档。
二、车辆的管理
1、驾驶员平时要保持车辆良好状态,无特殊原因按时上下班,保证按时出车。无工作用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地点。
2、驾驶员凭派车单每月向车辆主管核实里程,由车辆主管负责核算报销汽油费、高速费、过桥费等其他费用。
3、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有关法规,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故障行车,严禁超载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4、驾驶员要确保车辆行驶安全,提高警惕,做到无事故。
5、双休日、节假日、晚上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地点。
6、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实行定点维修保养。维修必须到定点维修部维修(除外出用车等特殊情况外),维修保养时驾驶员要向单位办公室报告,经单位领导同意后维修。维修后将维修***、维修清单(需有驾驶员签字认可)报分管领导,由车辆主管负责维修费用报销事宜。
三、奖惩
1、公车私用经发现查实,当事人个人承担机械磨损费,燃料费、过路费、过桥费等相关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2、驾驶员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或擅自将车辆错给他人造成车辆失盗或损坏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四、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兴县档案局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