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集中开展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活动
1、全面复核低保对象。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9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和《沧州市民政局、沧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低保核查全面推进阳光低保工作的通知》(沧民发[2014]10号)要求,对前期开展的核查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组织各乡镇和街道办工作人员,对本辖区的城乡困难群众、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和集中复核,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按照阳光低保制度的要求,认真检查在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及动态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政策执行情况,坚决纠正违反上级规定的做法。
2、严肃查处“人情保”。以落实我市低保经办人员和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为基础,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以及媒体曝光的案件进行集中查处。我县设立低保监督举报热线6621134和6611659,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和媒体披露的问题,做到件件有核实;对切实存在问题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3、有效遏制“错保”。以建立和启用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部门信息核对机制为核心,改进经济状况核查手段。在城市低保审核审批中,加强核对机制的运用,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准确性;在农村低保审核审批中,进一步明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内容和方法,强化乡镇一级职责,确保核查、听证、公示等重要环节的有效开展,切实做到不经过“阳光听证”和“阳光公示”等程序,县级民政部门不予批复,切实减少和杜绝出现“错保”。
4、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披露。集中开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普及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政策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对象公示制度,坚决杜绝选择性公示行为。县、乡两级要负责组织在村(居)委会建立专门“阳光低保”公示栏,将此次通过复核的低保对象名单进行长期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