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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暨空气质量退出后十工作方案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7月21日发表  

  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唐山退出全国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十位部署,根据《***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质量导向,按照决心一次下足、措施一步到位、整治一次达标和“清、准、高、快、狠”要求,实施科学治理、精准治理、依法治理、协同治理、铁腕治理,切实整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交办问题,退出全国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十位,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对2018年10月18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全部按期整改到位;同时深化督察整改成果,建立健全生态环保长效机制,压实生态环保责任,以生态环保的硬约束倒逼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环境空气质量“退出后十”。到2020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达到54微克/立方米,力争达到50微克/立方米,综合指数控制在5.0左右,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65%,平均重污染天数较2015年减少20%以上,退出全国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十位,各县(市、区)退出全省空气质量排名后二十位。

  三、整改任务

  (一)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打好去产能和退城搬迁攻坚战

  1.坚定不移去产能。2018年底前,压减炼钢产能500.25万吨、炼铁产能281万吨;压减煤炭产能201万吨,退出煤矿2处;全部出清钢铁“僵尸企业”。到2020年,全部淘汰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100吨以下转炉和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钢铁企业控制在30家以内,钢铁产能控制在1亿吨左右。2020年底前,淘汰陡河发电厂火电燃煤机组130万千瓦时。

  2018年11月前,压减焦炭产能185万吨、平板玻璃产能300万重量箱。2019年底前,压减平板玻璃产能300万重量箱。2020年底前,淘汰全部5.5米以下炭化室焦炉;全市水泥企业减少到40家,压减水泥产能501.2万吨。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2.强力推进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2018年11月15日前丰南国丰钢铁用于去产能的装备关停,其余用于纵横钢铁产能置换的装备待纵横钢铁投产后关停。加快市中心区及周边唐钢、唐银、天柱、华西、荣程等钢铁公司和河北银水球团、东盛烧结向沿海区域转移,新宝泰、建龙钢铁向市外转移,2020年7月1日前上述企业原址实现关停。2020年7月1日前关停唐山热电公司。推进唐钢不锈钢、国义、春兴等钢铁企业,2020年实现退城搬迁。其他市中心区及周边污染工业企业按要求完成搬迁任务。推进首钢二期、河钢临港基地、丰南钢铁联合重组等项目建设。

  2019年6月底前市核心区陶瓷企业全部搬迁至产业聚集区内,实现正常生产;在丰南纵横钢铁焦化项目投产后一个月内关停榕丰焦化、通宝焦化、蓝海焦化所有焦炉和东方焦化2座4.3米焦炉。

  2019年春节过后西郊污水处理厂迁建项目开工建设,2019年3月底前东郊、北郊污水处理厂迁建项目开工建设。

  3.动态出清“散乱污”企业。进一步明确“散乱污”企业整治标准,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按照“先停后治”原则分类处置,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4.切实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加快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积极推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

  5.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二)着力调整能源结构,打好散煤整治和清洁替代攻坚战

  6.积极推进清洁取暖。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散煤14.7万户,其中“气代煤”11.04万户、“电代煤”3.***万户、太阳能取暖试点245户。2019年5月底完成40万户“气代煤”“电代煤”改造,2019年底前完成44.7万户“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到2019年底全市平原农村地区分散燃煤取暖基本实现清零。

  7.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2018年10月底前,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台(1313蒸吨),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炉大灶以及经营性小煤炉清零;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7台(685蒸吨);完成38台10蒸吨以上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烟尘≤10mg/m3、SO2≤35mg/m3、NOX≤50mg/m3)。2019年10月底前,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有色烟羽治理;35—65蒸吨/小时(含)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燃气锅炉全部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35蒸吨/小时以上的生物质锅炉要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可按等容量替代的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进行集中供热替代。

  8.强化散煤市场和劣质煤管控。严格散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包括网上销售)使用劣质散煤违法行为。2018年生产原煤洗选率达到80%,2020年洗选率达到90%。2018年起全市销售网点、燃用单位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100%,2020年实现散煤质量全面达标。

  9.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采取综合减煤措施,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对新增耗煤项目实施减量替代。2018年全市煤炭消费量较2017年削减190万吨,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较2015年下降10%。

  10.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

  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推进供热系统智能化改造,推动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和村居住房墙体节能改造。2018年底前,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40%;完成总建筑面积12.15万平方米的北京(曹妃甸)现代产业发展试验区(生态城先行启动区)一期住宅被动式超低能耗示范项目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337万平方米。2019年底前,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4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187万平方米。2020年底前,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50%。

  (三)着力调整运输结构,打好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攻坚战

  11.优化道路货运结构。推进钢铁企业向铁路沿线布局,实现钢铁大宗原燃料、钢材成品由公路运输为主改为铁路、港口联运为主。2018年底前,唐钢不锈钢、国义钢铁、经安钢铁等4家钢铁企业铁路专用线完成技术改造,港陆钢铁、津西钢铁、荣信钢铁等6家钢铁企业铁路专用线开工建设;唐山港全面实行集疏港煤炭铁路运输,禁止汽运煤。2019年底前,建成16家重点钢铁企业铁路专用线。2020年底前,全市钢铁企业铁矿石运输实现“公转铁”,逐步取消钢材成品等大宗货物公路运输。

  优化市区物流通道线路,科学规划货运车辆的行驶路线,引导柴油货车绕城通行,严禁高排放货车驶入。对可识别的新能源汽车,不采取限行措施。

  12.强化柴油货车管控。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2019年1月1日起在销售环节对新生产柴油货车开展环保信息公开随机监督核查,对销售的柴油货车(机)型系族全面开展抽检;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车逐车开展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实现全覆盖;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纳入新车注册车辆档案管理。严格机动车定期检验,建立质监、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联合检查机制,加强对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建立在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修制度(I/M)。开展入户抽查,严格落实重点用车企业和物流企业的治污责任,督促其建立机动车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定期向属地环保部门报告使用车辆环保达标情况,严禁使用不达标车辆。推进路检路查,实施“环保部门取证、公安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严厉打击超限超载、扬尘飘洒和尾气超标排放行为。

  13.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应用比重;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汽车或国Ⅵ排放标准清洁能源汽车,完善充电基础设施,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主要城区的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发展清洁货运,排放不达标的重型货车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

  14.提前淘汰老旧机动车。制定老旧车年度淘汰方案,建立提前淘汰补贴机制,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2020年底前全部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和老旧燃气车辆。强化机动车报废企业监管,确保车辆解体报废唯一性,属监销车辆的,现场监销。

  1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2018年10月底前,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备案制度,完善准入、检查、监测和处罚等标准体系。加强监督检查,低排放控制区内施工工地禁止使用国Ⅲ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2020年底前,工程机械完成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唐山港、三女河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

  16.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9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低于国Ⅵ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唐山港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2018年起实现油品质量监督抽检年度全覆盖。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对无证无照经营黑加油站点全部予以取缔。2019年1月1日起,各地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

  2019年底前,市区高速环线内所有加油站和全市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完成三次油气回收装置改造工作。开展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试点。

  17.加强船舶港口和靠港飞机排放治理。2018年底前,启动民航机场停靠期间使用岸电;唐山港建成6套高压固定式、2套高压移动式和16套低压移动式岸电设施,26%以上的万吨级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2020年底前,推广使用电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船舶60艘;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8艘;50%以上已建集装箱和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提供岸电能力,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占比达到33.3%。

  18.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建立机动车污染监测体系,健全机动车污染防治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和管理力量,充实增强防治装备,提高机动车污染监管能力。推进“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建设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等系统,对高排放机动车开展全方位排放监控。2018年底前,完成10套固定式遥感监测、1套移动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2019年底前,完成10套黑烟抓拍监控系统建设。

  (四)着力调整用地结构,打好扬尘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

  19.持续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对不具备环评要求和环保不达标的有证露天矿山一律实施停产整治,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到2019年底仍不达标的由县级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2018年底前,对4处矿山迹地进行综合治理。到2020年底,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以2015年河北省矿山环境调查成果为基础)综合治理率达50%以上。

  20.深化建筑扬尘专项整治。县城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工地全面做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实现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联网全覆盖。对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建筑工地进行处罚,并将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2019年底前,构建起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体系。

  21.实施城市土地硬化和复绿。2018年底前,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建设用地、城区道路和城区河道两侧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对道路行道树树池采取透水材料铺装覆盖等防尘措施或栽植树带草覆盖;对建筑工地未及时清运的渣土实行临时绿化,冬季进行苫盖;对城乡接合部裸露地面开展复绿控尘工程;对国省干道、铁路穿城路段路界内两侧裸露地实施绿化,建设绿色长廊和防护林带。

  22.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2018年底前,市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9%,县级城市达到82%;到2020年,市区和县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均达到90%以上。实施城市道路扬尘监测制度,实行“以克论净”。规范管理渣土运输车辆,严查散料货物运输车辆遗洒。加强进出我市主城区及周边国、省干道清扫养护,提高机械化清扫水平,到2020年城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普通干线公路穿越县城路段清扫作业全部实现机械化,公路路面范围内达到露本色、基本无浮土。建立道路施工扬尘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惩重罚制度,2018年底前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95%以上,2019年底前达到100%。

  23.加强工业散料堆场管理。2018年10月底前,全市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焦化、铸造行业企业料堆场按照《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存储要求,实现规范管理。2019年底前,全市工业企业料堆场全部实现规范管理。对环境敏感区的煤场、料场、渣场实现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全覆盖。

  24.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建立健全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平原地区涉农区域全部安装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实现禁烧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依法处罚露天焚烧行为并实施责任追究。

  积极推进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和能源化利用,2018—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5%以上。

  25.严禁垃圾露天焚烧。完善城乡垃圾处置体系,推进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模式,2018—2020年,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6.6%、97.2%和98%以上,县城建成区分别达到93%、96%和98%以上。2020年底前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开展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综合整治,严禁垃圾露天焚烧。

  26.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广应用低蛋白含量饲料品种,加强规模化养殖氨气排放治理和监管,推行规范化粪便储存、堆沤和施用技术,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018年底前,有机肥推广使用面积达到80万亩,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2020年底前,化肥有效利用率达到40%以上。

  27.大规模开展国土绿化行动。2018—2020年,全市完成造林绿化100万亩(2018年34万亩,2019、2020年分别完成33万亩)。2018年森林覆盖率达到37.9%左右,实现创森指标基本达标;2019年森林覆盖率达到38.6%左右,建成国家森林城市;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39.3%左右,全市森林生态体系更加改善。

  28.强化降尘量考核。每月对各县(市、区)建成区进行降尘监测,实行考核排名,控制降尘量不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

  (五)着力推进污染减排,打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攻坚战

  29.加快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入实施工业企业排放达标计划,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以钢铁、焦化等行业为重点,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实施重点行业环保“领跑者”制度,推进工业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推行企业排放绩效管理、企业排放信息强制性披露和环境信用评价制度。2018年10月底前,完成44家企业烧结(球团)和炼铁、炼钢主要工序超低排放改造,达到河北省超低排放标准。2019年底前,17家全工艺水泥企业按照河北省示范引领企业标准实施治理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22家焦化企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全市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2017年下降30%以上。

  30.实施燃煤电厂深度治理。实行燃煤电厂和燃煤机组排放绩效管理,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2018—2020年,按照省达要求压减退出燃煤机组,按需完成60万千瓦等纯凝机组供热改造,大容量、高参数机组比重达90%以上。

  开展电力行业深度减排专项行动,2019年10月底前完成17家燃煤电厂(含自备电厂、煤和其他能源混烧电厂)深度治理和湿法脱硫烟气有色烟羽治理,污染物排放绩效达到世界领先水平。

  2020年底前,全市火电行业单位发电煤耗达到世界领先水平。

  31.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工业窑炉拉网式排查,分类建立管理清单。(规定上时间节点)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实行秋冬季错峰生产。

  32.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2018年底前,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对全市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逐企建立清单台账和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强化源头控制,减少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使用。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减少使用卤化、芳香性溶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推广低(无)挥发性的涂料、胶黏剂等产品,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严格过程管理,推广采用先进的设备,以连续、自动、密闭生产工艺替代间歇式、敞开式生产工艺,加强非正常工况的过程控制。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焦化、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以及其他适用行业全面推行LDAR技术,建立LDAR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台,健全LDAR检测规范。开展生活源VOCs减排治理。加强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餐饮企业、经营商户油烟排放监督管理,禁止露天烧烤。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到2020年实现全市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20%。

  33.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开展钢铁、建材、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排查工作,分行业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清单和管理台账,不断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

  (六)着力推进应急减排和联防联控,打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攻坚战

  3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加强污染气象条件和空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能力建设,建设全市区域传输监控预警系统,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准确度。全市具备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的能力。

  35.完善应急减排措施。适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应急责任,提高各级别应急措施污染物减排比例;细化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按照“一业一策”、“一厂一策”实施清单化管理,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

  36.实行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按照基本抵消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行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和产业技术水平,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分类建立错峰生产企业清单,细化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实现超低排放、工艺技术先进、产品优质高端的行业环保“领跑者”企业,原则上不实施错峰生产。

  37.实施应急运输响应。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低于国Ⅳ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唐山港全面禁止柴油货运汽车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除外),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车辆进出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七)加强水资源保护,推进水污染治理

  38.抓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防护隔离工作,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滦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和陡河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整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整改,2019年底前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定期开展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估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质状况信息。

  每年对县城及以上供水单位进行两次水质检测,出厂水水质合格率达100%,按季度向社会公开水质信息。加强供水管线及附属设施巡检、维护和保养,确保公共供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和压力标准。

  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每年完成枯水期、丰水期两次水质检测任务,2018年底监测点覆盖到全市所有乡镇,2018年10月起县级以上城市水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

  39.深化地下水超采治理。编制《唐山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唐山市城镇自备井关停工作实施方案》,关停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充分配置利用地表水,用足用好地表水、减少弃水入海。充实《唐山市全域治水三年(2018—2020)行动方案》,通过河湖相连、库库相通,实现全域水系连通,充分利用并调配好外调水及区域内的地表水资源。加大再生水、矿井疏干水、海水淡化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力度,节约优质地下水。实施乐亭县、滦南县、丰南区、玉田县农业地表水置换地下水,推广冬小麦节水稳产配套技术种植、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实施旱作雨养和非农作业替代农作物。

  40.严格地热资源规划管理。依据有关要求规范矿权管理、合理优化布局;加强地热能开发利用全过程管控,严肃查处地热资源违规开发项目,对于无证勘查开采取水的地热井依法查处,一律关闭。

  对于违法排放地热井尾水造成污染的,严格依法处罚。

  41.全面落实“河(湖)长”制。2018年11月底前制定《唐山市重要河湖违法开发建设项目整治专项行动方案》,2018年底前制定《唐山市河(湖)长制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试行)》。设立河(湖)长制办公室,相应调整机构设置,落实人员编制。2020年底前完成市级河道“一河一策”方案的编制审查,按照“一河一策”方案明确的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和措施清单组织实施。

  42.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县城及以上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到2020年底前,扩大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改造排水老旧管网147公里,提高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率,消除污水直排现象;提升改造1个、新建7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现生活垃圾处理以焚烧发电为主、卫生填埋为辅。

  2019年底前,全市国家级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平原地区95%以上、山区丘陵地区90%以上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城乡一体化处理的农村比例达到65%以上。2020年底前全市村庄及周边、城乡结合部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2020年底前,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完成省达我市农村综合整治治理任务。

  全力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改造工作,2018年底前全市完成卫生厕所改造任务10万座。

  (八)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

  43.全面彻底整改群众环境信访举报问题。2018年底前,开展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群众环境信访举报问题整改“回头看”,对整改过程和结果再梳理、再排查、再落实,坚持标准,查漏补缺,完善台账,杜绝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和死灰复燃。

  44.坚决查处整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大排查、大整治,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无证排污”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坚决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45.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持续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的落实;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规范化、程序化、多层次、跨部门的协作机制;不断强化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的合力。

  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持续加大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依法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行为,下大力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及时宣传曝光,突出刑责治污,形成社会震慑。

  (九)坚持标本兼治,建立健全生态环保体系

  46.完善生态环保责任考核体系。落实《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现有责任清单进行修订和完善。按照《建设生态唐山、实现绿色发展考核奖惩办法》,对空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改善方面进行考核,推行财政奖励或惩罚性扣减资金措施。将生态环保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47.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排污许可、排放标准、扬尘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措施。加快推进地方法规体系建设,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措施。

  48.开展生态环境风险大排查大整治。2018年12月底前,对全市自然生态空间开展全面排查,开展重要生态空间环境普查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行动,开展露天矿山污染整治、交通干道沿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治和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开展城镇污水和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开展重要河流湖库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治,构建责任明晰、管理有效、持续长效的市县乡村四级管理体系和部门协调联动的管理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唐山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浩,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丁绣峰任组长,成立市政府系统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丁绣峰同志任组长。县级党委、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成立相应组织,落实领导包联制度,不折不扣完成各项整改任务。

  (二)落实整改责任,强化问题整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本部门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整改落实总体方案,对共性问题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对个性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方案,逐一明确工作目标、整改任务、整改要求、保障措施和具体责任人;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效果清单,实行一个问题、一名牵头领导、一个工作专班、一套推进措施、一本整改台账“五个一”工作法,把问题逐项落到牵头领导和责任部门,逐条明确整改时限和质量标准;建立验收销号制度,由企业法人、现场验收人、县(市、区)政府(或承担整改任务的市直部门)、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逐级签字,解决一项、销号一项。

  (三)强化督导检查,坚持全程问效。将督察整改和“退出后十”工作纳入全市重点工作大督查范围,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成立专门督查组,注重现场检查和实地核查,加强明察暗访、专项督查,持续***问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督导调度和信息沟通,每季度通报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整改落实进展情况,定期组织研究会商,协调联动抓好整改落实。要严格责任追究,市纪委监委抽调专门力量成立执纪问效工作小组,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问题严肃查处,该约谈的约谈,该问责的问责;对督察整改和“退出后十”工作落实不主动、不作为、不彻底,甚至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四)健全长效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监测监管体系、政策法规体系、治理推进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执法联动和督察整改机制,逐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升监管能力,推动工作不严不细、压力层层衰减、落实不深不实等问题有效解决。

  (五)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公开信息。各级各部门整改方案和整改进展情况要及时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和参与权。要***报道整改成效,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全面反映群众获得感和社会各界对环保工作的积极评价。要注重加强舆论监督,既要筛选曝光典型案件,传递执法监管对违法“零容忍”的鲜明态度;也要注重对问题整改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反馈,畅通公众参与渠道,保障公众监督权,完善有奖举报制度,鼓励争当生态环保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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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16:17:43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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