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扎实有效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7200元(600元/月/人)提高到7920元(660元/月/人);年补差水平由不低于3960元(330元/月/人)提高到不低于4320元(360元/月/人)。
二、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4440元,年补差水平由不低于 2520元(210元/月/人)提高到不低于2820元(235元/月/人)。
三、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构成。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9360元提高到1080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集中供养每人每年56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5200元统一提高到6000元;城乡特困人员照料全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3600元提高到4200元;照料半自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到3000元,照料全自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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