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意见
保市政〔2014〕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古迹众多,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为切实做好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
文物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传承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我市文化底蕴深厚,文物遗存丰富,全市现有不可移动文物3100余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1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0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6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66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数居全省首位,居全国地级市前列。加强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对继承和发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建设京畿强市、善美保定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全面加强文物抢救与保护工作,切实把基础工作做扎实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加快,文物资源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正在发生改变,许多重要文物遗存面临着严重冲击,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严峻考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文化安全的高度,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
(一)高标准抓好古城及文保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以保定古城区域文化遗产资源为基础,结合古城发展实际,把握优势,准确定位,科学谋划古城保护战略发展方向,积极推进《保定市古城区文物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结合自身特点,根据实际情况抓好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编制工作。
(二)大力推动文物保护项目库建设。推动包括清西陵在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维修,对濒危文物实施抢救性修缮,对残破严重的文物进行保护性修缮;做好勘察设计、施工队伍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工作,确保修缮工程质量。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要全部得到基本维修,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全部排除险情;加***文物保护力度,积极推进红色旅游线路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保护和安防、消防设施及环境风貌等基础设施建设;抓好全市范围内重点民居和名人故居保护和利用工作,使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实现价值最大化。市区内要抓好淮军公所、清河道署、直隶审判厅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作;同时,在拆迁改造和基本建设中,注意加强对旧城遗址、工业遗产和乡土建筑的保护,具备条件的要申请公布为保护单位,并制定保护规划,实施必要的保护。
(三)构筑文物安全保护体系。进一步加强防火、防盗、防雷等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发挥现代科技在文物安全工作中的应用,提高文物安全技术防范能力。努力改善馆藏文物保管条件,完善文物安全设施、环境控制设施和文物装具,使全市三级以上珍贵文物的保管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实现藏品保管条件达标。建立健全县、乡、村文物保护组织,落实文物保护经费,调动文物保护组织的积极性,形成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健全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推行文物安全与执法巡查制度,完善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文物执法督察和安全监管,实施文物平安工程,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快推进博物馆建设。重点抓好保定市新博物馆建设和展陈工作,充分发挥国有博物馆的引领作用;拥有丰富历史文化资源的县(市、区)和开发区,根据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等条件,积极谋划建设有地方特色的专题博物馆,逐步完善并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博物馆体系。同时,各级要积极推进民办博物馆建设,在场馆建设、陈列展览、日常运行等各方面提供有力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积极推动全市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建立多渠道文物保护资金投入机制
根据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将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创新文物保护举措,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全面提升我市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整体水平。
(一)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科学谋划,积极申报文物保护项目,做好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向上级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二)增加财政预算。要按照《文物法》规定,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文博单位的事业性收入,要用于文物保护与管理。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文物专项经费应与财政收入挂钩,主要用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与保护,以及编制全市文物保护规划、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征集重点文物,扶持博物馆建设等。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当地财力安排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切实管理好、保护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引导社会和民间资金参与,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出资、捐资进行文物维修和保护。在不改变文物原貌及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允许出资者按规定有偿使用部分国有文物。不断探索社会化文物保护的新方法,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所有的文物,都应按照《文物法》有关规定,切实负起保护修缮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一)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必须调整、撤销其历史建筑称号;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古建筑,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刚性保护,并遵循“属地管理、产权有责”原则,明确非国有古建筑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国有古建筑的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对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古建筑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二)强化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当地文物保护第一责任人,要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防控体系,做好防火、防盗、防拆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三)加强配合。各级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追缴的文物要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及时无偿移交文物主管部门。各级规划部门要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商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措施。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应及时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文物和现场。出土的所有文物都应上交当地文物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藏匿、买卖或赠送。
(四)健全文物保护组织。对多年从事文物保护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业余文保员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当地文物主管部门要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有条件的可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津贴或补助。
(五)加强宣传。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各种媒体,积极做好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民保护文物的浓厚氛围,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保护与群众自发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机制。
(六)加强文保队伍建设。适时出台优惠政策,理顺人才引进体制,加大人才资源引进力度,吸收历史、工程设计、古建、考古发掘、博物馆建设等文博专业人才,充实文物保护工作队伍,提升全市文保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