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销售烟煤及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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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21日发表
从市质监局获悉,两项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和《洁净颗粒型煤》相继发布实施,对提升我市煤炭监管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形成京津冀联防联控治理大气污染强大合力,提供了重要保障。
据悉,针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和目标,两标准对发电用煤、非发电用煤、民用散煤、民用型煤及包装和标示制定了强制性条款和检测规范,对硫分、灰分、挥发分、发热量等指标提出了具体限制要求。其中,全省全区域民用燃煤允许销售使用符合指标要求的无烟煤(俗称白煤)、兰炭和洁净型煤,严禁运输、囤积、销售、使用烟煤及烟煤制品。
据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市质监系统将不断完善重点用煤单位的煤质报验制度,发挥煤质检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法严厉查处生产不达标型煤的单位,全面检查烟煤及制品。市民如果发现不合格型煤生产企业,可拨打质监局举报电话1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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