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河区低保户患大病有三重保障
“城乡低保对象患病住院费用,经大病医疗救助后,自费金额仍较大的家庭可申请二次救助,初步形成基本医保、大病医疗救助、二次救助‘三重’保障体系。”为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切实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运河区积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今年以来,已为240名低保对象报销医药费290万元,其中商业保险报销206万元,二次救助84万元。
去年,运河区率先出台《城乡低保对象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区财政拨付专项资金为低保对象购买商业保险,低保对象遭遇大病时,除按照正常程序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外,还可对自付费用部分进行报销。其中,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救助50%;5000元(含)至1万元的救助60%;1万元(含)至2万元的救助70%;2万元(含)至5万元的救助80%;5万元(含)至10万元的救助85%;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90%;最高救助金额可达18万元。同时,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自付部分的城镇低保户还可实行二次救助,标准同上。
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运河区严把认定、申报、审核关,建立起低保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动态管理机制,对低保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定期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取消、调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制定了严格的“申请、受理、核实、审批、发放”审批程序,坚持政策公开、资金公开、救助对象公开。同时,实行“谁审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违反要求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救助资格。
(来源:沧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