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执行案件的办理程序,有效构建我市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中院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对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的情形、程序、条件等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因审理、执行案件的需要,可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查询、冻结、扣划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应当协助配合人民法院工作,并及时将查询、冻结、扣划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有关信息或相关资料加盖公章后及时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人员。
《意见》指出,对拒不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罚款决定的、缴存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骗提职工限期返还骗提资金逾期拒不执行的、职工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拒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违法情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做好强制执行工作。
《意见》明确,市中院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对涉嫌虚假诉讼或执行工作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发生冲突等特殊情况及其他未尽事宜,通过双方协商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