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改为一年一次
从市质监局获悉,新修订的《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即日起开始实施。新《办法》对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频次进行了修改,同时对申报条件作出调整,增加了鼓励企业进行质量管理创新、提升环境质量等内容。
市政府质量奖是我市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专门授予在我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单位和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2015年我市启动首届市政府评审活动,3家企业和1名个人接受表彰。
去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修订出台新的《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为便于与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接轨,我市特对《办法》进行修订,并于近期修订完成,开始实施。
新《办法》调整了评审频次,由“两年一次”修改为“一年一次”;增加了提名奖,规定“达到获奖条件,但受名额限制不能授予‘组织奖’‘个人奖’的,可授予‘提名奖’”;更加注重组织管理模式的创新和推广,申报条件和评审要求在保留“积极推行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管理模式”基础上,特别增加了“鼓励企业进行质量管理创新,对实施管理创新的企业优先申报”“在质量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具有推广价值的单位可优先获奖”等内容。同时,关注环境质量提升,在申报范围和条件中专门加入了环境质量有关内容。
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紧密结合全市“质量效益在全省率先”的重要发展思路,是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有力保障,有利于培养更多具有自主创新精神、管理先进的优秀组织和先进个人,叫响“沧州质量”品牌,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