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出台办案说情报告和通报制度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严禁“说情者”干扰正常执法办案
为了严禁“说情者”干扰正常执法办案秩序,近日,市检察院在我省检察机关第一家制定出台了《石家庄市检察院办案说情报告和通报制度(试行)》,以规范检察人员办案行为,严肃办案纪律,保障检察人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防止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维护司法公正。
《制 度》规定有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相关检察人员必须在三日内填写《办案说情登记表》进行报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请求执法办案人员或其他检察人员私下会见 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律师、亲友的;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向执法办案人员或其他检察人员要求私下会见证人、举报人的;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向执法办案人 员或其他检察人员打听举报人基本情况及其举报内容的;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向执法办案人员或其他检察人员打听案件的初查方案、侦查方案、办案人员的组成及 其家庭情况、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证人姓名、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向执法办案人员或其他检察人员打听案件事实、证据认定 及案件讨论情况,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案件情况和拟办意见的;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通过非正当途径和方式为案件当事人开脱、减轻责任而向执法办案人员或其他 检察人员说情、打招呼的,或施加压力,干扰办案,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的;检察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或者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向执法办案人员施加 压力,干扰办案,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的;检察人员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参与了与案件当事人有关联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或者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时, 接受了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律师、亲友赠送的礼品、礼金,事后才知晓的;其他情形的说情。
《制 度》明确了报告的具体程序:向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说情的,报分管院领导;向党组成员说情的,报检察长;向市院检察长说情的,报市院检委会或市院党组; 向基层院检察长说情的,向本院检委会或党组报告的同时向市院党组报告;参与市院组织指挥的提办、交办、参办、督办、异地指定管辖或专案、专项行动的基层检 察人员,向市院分管院领导报告。所有《执法办案说情报告登记表》按程序签署意见后,由报告人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制 度》强调,凡出现说情情形,检察人员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责令其写出深刻书面检查或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严肃 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严格依法依纪从重处理。对于向检察人员说情的,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检察长批示意见开展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检 察长。同时,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调查处理情况存入检察人员个人执法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及晋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