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获法院支持
日前,鹿泉区检察院对一销售假药公司提起公益诉讼,并探索提出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获法院判决支持并已生效,这在我省尚属首例。
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在没有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降糖通脉灵、唐夷康、胰岛再生素(该三种药品经鉴定为假药)等药品高价卖出,销往广西等多个省份。
对此,鹿泉区检察院提起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判令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收回已销售的假药予以销毁;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1288元,法院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庭审中,惩罚性赔偿金成为案件争议焦点。法庭辩论结束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对其销售假药的行为十分后悔,愿意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目前被告人已将惩罚性赔偿金如数上缴。鹿泉区检察院检察官谷雅丽介绍,检察机关在药品安全领域主张惩罚性赔偿并获法院支持,在全省为首例,这是司法改革中,鹿泉检察院和法院共同探索,大力推进的结果。
据悉,鹿泉区检察院与鹿泉区法院于今年6月1日会签了《关于办理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加大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提出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法、检认识高度一致,为检察公益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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