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主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通告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主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持我市良好的空气质量,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张家口市主城区(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范围内的东外环路以西,南外环路以北,西外环路以东,北外环路以南以及赐儿山、大境门、水母宫、龙泉广场景区。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依法取得公安部门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其他各县区政府根据本通告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可单独制定禁限放烟花爆竹政策。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和时限
可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其他时间全部禁止燃放。省、市政府发布重大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和时限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人民公墓、殡仪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及居民小区的楼房阳台、绿地;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信线路附近;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
四、个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个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摔炮类、摩擦类除外)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禁止燃放A、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禁止燃放非法、伪劣、超标产品。
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点购买烟花爆竹。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不得购买禁止燃放的产品。
五、烟花爆竹销售时间销售日期为每年腊月二十五至正月初五17时,配送时间从腊月二十一开始。销售期结束后,临时零售网点全部撤除。
六、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级、本单位负责管理的区域内,设置禁放标识,划定燃放区域和范围,宣传禁限放烟花爆竹政策,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不听制止的,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任何人都应当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七、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禁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并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110****8682845(工作期间)
本通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