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乡县对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追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科学治污、精准治污水平,切实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彻底扭转我县空气质量排名落后的现状,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肥乡县“一事一追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肥乡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大气污染防治整治示范区精细化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制定了追责管 理办法。 《追责管理办法》明确了追责内容及责任主体部门,追责程序、方式及结果运用的具体内容,因工作不力、工作效率低下、不在状态或懒政怠政等原因,致使整治示 范区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示范区内各项任务达不到所列目标要求的,经一次通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同一类问题再次或重复发生的,对责任主体部门及其 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追责分为立项、承办、督办、交账、约谈、问责等六个步骤。对责任主体单位追责的主要方式为: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评优资格。对责任 人追责的主要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退、免职、给予党政纪处分。追责结果纳入追责对象年度考核,作为 考核评定、奖励惩处、评优评先、选拔作用的重要依据。